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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简述合同变更与转让的主要区别)

《民法典》合同编中专门设置了一个章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其实二者分别指向不同的法律内涵 :

一、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合同变更的首要条件。合同无效,则自始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效力待定合同,当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时,也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关系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变更,通常包括合同标的物在质量、数量、履行条件以及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内容的变更,也包括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变更。

3、只要合同的债权义务双方协商一致就可进行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则是合同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其中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这三种典型的转让形式。其中每一种类型的合同转让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因在其他文章中对其构成和法律后果均有所涉猎,故在此不再赘述,单从主体方面讲一下所发生的变化:

1、债权转让的主体有三方:债权人、原债务人和第三人(新债权人)。

2、债务转移的主体也有三方:债权人、原债务人和第三人(新债务人)。

3、债务加入的主体也有三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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