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究竟是什么意思(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有哪些)
导语:人寿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究竟是什么?
在日常的保险消费中,很多消费者有这样的疑问,我能不能自己做投保人,以我的弟弟或妹妹做被保险人做人寿保险。这样的问题问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的时候大概率的回答是不行的,那么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我们来看看,首先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对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做个详细解读:
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在投保时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需要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比如夫妻,只要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夫妻关系,保险合同就会有效的,以后不会因为身份关系的变化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那么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呢?我们再来看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解读: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也包括继父母,继子女。我们发现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仅仅是法条的规定,在实务中很少有保险公司对这样的情形做承保。为什么?稍后再做分析。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保险法对于哪些人不能作为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呢?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解读:从上面这一条可以看出,即使有可保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做被保险人方面也是做了限制,只是允许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并且投保的保额也是受到监管规定的限制。
以上关于可保利益的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最大程度上减少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所以我们在人身保险实务中,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只是接受父母,配偶,子女这样的关系作为投被保险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大数据的进步,也有一些对于风险控制不是很严格公司,接受兄弟姐妹,或者叔侄这样的关系投保。但是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对于非直系亲属投保是非常审慎,提交资料也很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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