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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正常人被误诊为精神病人时,该如何维权?

问:当正常人被误诊为精神病人时,该如何维权?

当正常人被误诊为精神病人时,该如何维权? 下面这种情况,需要维权吗? 在2000年,因单位腐败不公等问题,我同单位领导们斗,被单位强送到当地的精神病医院。在被送进精神病医院二十来天左右,本人想办法从医院里岀来(但岀院手续未办,院不同意办,也办不了,名义上还是属住院),岀来后就去外地物业公司打工做管理(做主管、经理、区域经理等职)。 我在外打工这一二十年期间,单位工资正常发放,直到2019年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我还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是单位给我办理的(每月250元残补金,已领了好几年),在此我还应该“谢谢”原单位呢。 欢迎头条读者、精神病学医师专家对我这事说评一下:我是属于有“精神病”的人吗?

答:

本案不易维权。

不易,是因为法律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是在11年10月份,而本案之发生则是在00年,法不溯既往,当时没解决的问题,现在就不好办了。

从现实角度讲,不维权也可以。说实话,由于案件发生在立法之前,现在翻案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会得到多少赔偿。一方面你退还给你的残补,另一方面再拿赔偿,折腾一遍其实什么也没改变。何况就算你挂着精神残疾的名,也不影响子女后代政审,给自己“正名”也非十分必要。

也就是说,如果未因此事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就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