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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补偿费法律上支持吗(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案件可以受理吗)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以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以求心理得到平衡。

“青春损失费”是一种民间语言,而非法律概念。所谓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失。因此在很多案例中,一方提出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青春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收方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有其他重大过错”五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有其他重大过错”五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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