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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遇赦可免刑罚,赦免到底是如何在汉朝成为一种定制的?

导语:

引言:

赦免是古代统治者,针对罪犯进行减免刑罚的行为,此制度历史悠久,有学者甚至认为可以追溯到五帝时期,但该制度 “遂为常法”,还是开始于汉朝时期。

罪犯遇赦可免刑罚,赦免到底是如何在汉朝成为一种定制的?

汉朝不仅是赦免制度的定型和完善时期,还是历史上最频繁使用赦免制度的王朝之一,根据史籍记载,在两汉四百多年的历史中,共计二十四位皇帝中,只有一人未施行过赦免。

赦免制度为什么会在汉朝成为常法?汉朝赦免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还要从汉朝社会背景说起。

一、统治思想是基础,社会现状是关键

从社会层面上看,秦朝因“急法不赦”而导致二世而亡,汉朝建国之后,为了缓和阶级矛盾,避免百姓再度“揭竿而起”,认真吸取了秦朝教训,开始“惩秦之弊”,减轻刑罚。

与此同时,汉初政局不稳,诸侯叛乱时有发生,而赦免制度又在平定叛乱中有着纯粹军事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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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汉高祖时,就曾宣布赦免被胁逼的从反吏民;汉景帝在平定七国之乱时,也曾宣布大赦天下,这些赦免缩小了打击面,收买了人心,分化了敌人,从而达到了 “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武帝时期,国内政局虽然趋于稳定,但随着统治者开始频繁对外征伐,导致青壮人口锐减,而此时的赦免又成了补充兵源的有效手段,所以赦免就一直在汉朝延续了下来。

从思想基础上来看,西汉初年,统治者为了解决社会经济凋敝的现实问题,采取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来治理国家。

黄老学说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相济”,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之下,汉初统治者频繁颁布赦令,对政局稳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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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

到了西汉中期,社会经济逐渐恢复,加强中央集权又成为了首要问题,为此,汉武帝实施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儒家学说替代黄老学说,成为汉朝的治国思想。

儒家学说主张“民为贵”,要求统治者要施行“仁政”,在管理人民上,也主张 “德主刑辅”“大德小刑”,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赦免也就制度化、经常化了。

与此同时,儒家学说还主张“天人感应”,要求天子为政,必须敬称天意,一旦政事不修,上天就会出灾害以谴告之。

而政事中又以刑狱杀人最为不祥,所谓“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所以,为了顺应天意,减少灾异的发生,统治者就频繁施行赦免,以求消除神的愤怒,从而消灾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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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

二、赦免类型多元化,程序规范又严格

汉朝赦免制度的种类比较多元化,其中大赦是最为重要的类型,此外比较常用的还有特赦、曲赦、赦徒、别赦、减赎等。

大赦是效力及于全国的一种赦免,也是涉及罪名最为广泛的赦免类型,除少数犯罪以外,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得到赦免。大赦实施的时机非常多,汉朝诸帝在践祚、元服、改元、立后、立储、封禅、郊祀以及祥瑞、灾异、遇乱等诸多情况下,都会施行大赦。

特赦,又称“特放”、“圣虑”、“会录”等,指针对特定之人所犯特定之罪实行的赦免。汉朝时确立的“录囚”制度可以看作是特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后汉书•百官志》载:“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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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悲鸿 《田横五百壮士图》

曲赦是对某一具体地区罪犯的赦免,该制度最早开始于刘邦曲赦栋阳囚徒以及代地、燕地的吏民。

曲赦的灵活性较强,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随意选择所赦地区,对于所赦的罪囚也可以限定为某种刑种,从而能在地区和刑种之间进行选择组合。

别赦是针对专人专事或限制在某些刑种范围之内的赦免制席,例如汉高祖五年(公元前 202年)就对针对田横一人颁布别赦。

赦徒指专门针对徒刑施行的赦免。根据《汉书•景帝纪》的记载,汉景帝在中元四年赦徒作阳陵者,就是专门赦免在阳陵服役的徒刑罪犯。

减赎可分为减等和赎赦两种情况,减等,也可以称为“赦降”,一般指在原刑的基础上降低刑罚。《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十二年,制诏:死罪系囚在戊辰以前减死罪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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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等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附有条件的,获得减等者往往会被强制性地迁徙到边境去戍边或服劳役。

赎赦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经皇帝特别准许可以一定数量的财物或劳务来赎买罪行的制度,比如在汉顺帝时,朝廷就曾下诏让罪犯出缣赎赦,不能出缣者,也可以用到羌县劳作两年的方式赎赦。

除了以上赦免制度,根据相关史籍的记载,汉朝赦免的种类还有郊赦、复作、普赦等等。

汉朝是赦免制度的形成时期,对于如何施行赦免,也有了一套相对固定的程序和仪式,称之为“赦仪”,汉代赦仪包括赦免的提起、诏书的制定和赦免的执行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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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封禅塑像

汉朝时赦免的提起,包括皇帝主动提出、当事人自己提出以及他人提出三种类型。

皇帝主动提出的赦免又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如践祚、改元、立后、立储等时,一般按照惯例会施行大赦;二是皇帝亲自录囚而要赦免囚徒时;三是在巡狩、平定叛乱等场合下,曲赦特定群体或特定地域的吏民。

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赦免是指当事人自己上书申冤,希望获得赦免。

他人提出的赦免也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某人因犯罪被关押判刑的情况下,其亲属、同僚、门生或其他人等可以替他上书诉冤或求情,从而使其获得免除或减轻处罚;二是当事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人们同样可以替他上书请求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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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有诏令的竹简

赦免发起之后,下一步就到了赦免诏书制定环节。西汉初期,赦免诏书在内容上相对比较简单,功利性和实用性的特征较为突出,一般仅是说明赦免的原因和内容,但到了中后期,赦免诏书中开始大量引用《诗经》等儒家典籍中的语句,以便更好地体现“以儒治国”。

赦免诏书制定完成后,就到了赦免的执行环节。

根文献记载,赦免诏书首先由宰相审阅,然后再由使臣将其传给州郡长官,州郡长官再派人将诏书送达至所管辖的县域,在赦免诏书逐级送达到最基层后,政府会派专人向百姓宣读诏书内容,宣读完毕后,还要把诏书的内容书写在乡亭市里的墙壁上,以起到更好的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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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墓室壁画

三、保障权利显德治,频繁赦免损法治

赦免在古代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是保障了个人权利。

尽管汉代法律的立法精神比较宽平,法律程序也比较严格,然而司法无论如何慎刑,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一个穷尽司法途径的人仍未能得到公正的判决,难免会心灰意冷对社会失望或者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

如果赋予一定的赦免权,则是给予了他们新的希望,也是统治者对他们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是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我国自古就是成文法国家,在成文法国家里,法典一般先由立法者根据社会现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社会总在发展变化,所以就会出现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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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符雕像

赦免制度的设计就缓解了法律的滞后性,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减少了冤假错案的概率,使成文法成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活法’。

最后是有利于“德治”和“法制”相结合。赦免制度所包含的核心思想是儒家的德治学说,认为通过道德教化而非动用刑罚手段,就能使罪犯回归人性,实行大赦也是统治者很好体现仁政之举,明刑弼法效果虽然明显,但是难以使百姓诚服,赦免这种轻缓、宽松的刑事制度更能使民心归附。

但是,无节制地颁发赦令也会导致诸如司法不公、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损法律威严等问题。

汉安帝时期的思想家王符就曾指出“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 因此东汉另一思想家荀悦才会在《赦论》中提出:“夫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也。”

频繁大赦只会令法令废弛,越赦越乱。

罪犯遇赦可免刑罚,赦免到底是如何在汉朝成为一种定制的?

结语:

赦免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司法制度,汉朝建立之后,为了纠正秦朝以法治国的弊政,先后采用了黄老学说和儒学来治理国家,而这些学说都主张慎刑,这就为汉朝政府实行赦免打下了思想基础。

加之西汉中前期,社会政局不稳,内有诸侯叛乱,外有匈奴扰边,为了平定内忧外患,汉朝政府也不得不频繁使用赦免,以收买人心,补充兵源,最终使得赦免成了一项制度。

赦免制度化之后,出现赦免类型繁多,赦免程序规范严格的特点,从而有效保障了人权,有效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有效体现了德治。

然而,赦免的频繁使用也导致了司法不公、有损法律威严等问题,所以我们要辩证地对看待赦免,在借鉴时也要注意扬弃。

参考文献:

《汉书》

《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