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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机理的数学分析

导语: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这种民主政治思想肯定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民情予以科学地借鉴,以此来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根据“统一价值论”的基本思想,现就“三权分立”的价值机理进行数学分析。

“三权分立”机理的数学分析

一、价值观与理想价值观

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类所有的价值可以分为三大类:消费性价值、生产性价值与过渡性价值。其中,消费性价值可细分为食物类价值、温饱类价值、安全健康类价值、人尊自尊类价值),生产性价值可细分为个体性生产价值与社会性生产价值,过渡性价值可细分为生物化学能、生理潜能、劳动潜能与劳动价值。研究表明,人类所有的价值之间有着内存的层次结构与逻辑关系,并可统一转化为“生物化学能”,从而可以进行统一度量,且其度量单位为能量单位:焦耳。

统一价值论还认为: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人类的一切思想和行为都是围绕价值生产与价值消费为核心内容而展开的,因此事物的价值特性是人类最为关心的重要属性,并为人类的主观意识所反映,它构成人类价值观的核心内容。而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价值率”是所有事物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特性。

价值率:价值系统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出价值量Qo与投入价值量Qi之比值称为价值率,用Ψ来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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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o为产出价值量,Qi为投入价值量,T为时间。

事物的价值率是决定该事物生死存亡的关键性价值特性,也是决定人对于该事物根本态度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事物的价值率必定会被人类的主观意识所反映,从而构成人类主体(个人、集体或国家)价值观的核心要素。事物的价值率作为一种重要的客观存在,必然会反映到人的头脑中,从而形成了“主观价值率”,即

主观价值率:事物的客观价值率Ψ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反映,用ω来表示。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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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表示前者是人脑对于后者所产生的主观反映。

世界上的事物复杂多样,每个事物都有特定的价值率,并且都可以被人的主观意识所反映,从而形成特定的主观价值率。这样,由许多的主观价值率就构成一个复杂的、有机的价值观念体系。由此给出价值观的数学表达式。

价值观:人类主体对于所有事物价值率的主观反映值(即主观价值率)所组成的数学矢量或矩阵,称为该主体的价值观,用W来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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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或集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都会对外界事物的价值率产生自己的主观反映,根据“价值观最佳化法则”,任何人类主体要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自己的每一个价值目标、每一个复杂行为、每一个简单行为、每一个具体事物的价值率进行精确计算,并按照“最大价值率法则”进行选择,为此,必须使自己的价值观与事物的价值率完全一致。总之,任何个人或集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都有自己特定的价值观。

价值观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它的结构要素(即主观价值率)是否与客观价值率相吻合。如果完全吻合,则主体的价值观就能正确地指导、调节和控制其活动,就能完全正确地反映其利益要求,这种价值观就是一种理想型价值观,能真正代表主体的根本利益。

理想价值观:客观事物对于主体的实际值率Ψi所组成的矢量或矢量矩阵,称为理想价值观(又称利益价值观),用WL来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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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理想价值观反映了人对于事物价值率的完全准确的反映形式,这是价值观的理想状态,理想价值观并不是主体实际存在的价值观,因为任何主体都不可能对事物的价值率进行完全准确地反映,总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它是根据主体与客观事物的利益关系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价值观”,是用以正确反映主体利益关系的“化身”的价值观,这个“化身”就相当于宗教信仰中的“上帝”或“真主”,集中体现了主体(个人、集体或社会)的根本利益,因此理想价值观又称利益价值观。

二、集体价值观与集体职务价值观

集体的公共价值资源一般不会由集体各个成员均匀地支配,而是推举一个人或少数人作为其代表人(或代理人、被委托人等),并且代表集体的利益来支配集体的公共价值资源,并赋予他们特定的职务,享有特定的权力,其余大多数人并没有支配公共价值资源的权力。这时,代表人在履行职务或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将会表现出一种特殊的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并不同于他的个人价值观。为此,提出“职务价值观”的概念。

职务价值观:个人在行使集体赋予的权力时所表现出来的实际价值观,称为职务价值观,用Wz来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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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个人价值观通常会使人的行为充分地维护和代表个人的利益,而职务价值观通常会使人的行为充分地交维护和代表集体的利益。任何一个集体通常同时设有多个职务,每个职务都享有一定比例的权力,都会对集体一定比例的价值资源进行支配。为了集体的利益平衡,以及避免权力的滥用,集体的权力往往需要进行合理分割和适度制衡,为此,把集体的权力(或制约权数)在集体成员中进行合理分配,从而使集体价值观是由众多的职务价值观进行合成而得。根据“价值观合成定理”,可得:

集体价值观:设集体中各个代表人的职务价值观为WZi,各个代表人的制约权数为Kpi,则集体价值观就是各个职务价值观的合成价值观,用WJ来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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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价值观制约权数的不同取值,集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极端民主化集体。当集体中所有人的制约权数相等时,即Kpi=1/n,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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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集体价值观等于各成员价值观的代数和,该集体的一切决策与行为,都只是按照所有成员的平均利益和平均意志来实施,这时的集体处于极端民主状态。

2、极端专制化集体。当集体中只有一个人的制约权数为1,而其他成员的制约权数均为0时,设(Kp1=1,Kpi=0,i≠1),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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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集体价值观只取决于某一个人的价值观,该集体的一切决策与行为,都只是按照这个人的利益要求和主观愿望来实施,这时的集体处于极端专制状态。

3、正常化集体。正常情况下,集体将会根据集体成员的能力、品德、资产、资历、健康、社会关系等众多因素,赋予不同的价值观制约权数,能力越强、品德越高尚、资产越多、资历越久、健康越好、社会关系越好,集体就会给予越高的制约权数,从而使集体能够获得最高的价值效率。当Kpi>1/n时,说明这个成员对于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度大于平均水平,因而属于领导者或统治者的行列;当Kpi<1/n时,说明这个成员对于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序小于平均水平,因而属于被领导者或被统治者的行列;当Kpi=1/n时,说明这个成员对于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序等于平均水平,因而属于“平民”或“自由人”的行列。

三、私心力与公心力

一个拥有公权力的人通常会同时受到两种价值观的作用,一种是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另一种是当权者所代表(或代理)的集体利益价值观。其中,个人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个人的意志与愿望,直接或间接地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集体利益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求充分体现集体的意志与愿望,要求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即公心)。其结果是,这个拥有权力的人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实际所表现出的职务价值观通常介于个人价值观与集体利益价值观之间,即“个人价值观”与“集体利益价值观”同时对“职务价值观”产生两种引力。第一种引力就是“私心力”,即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对于其职务价值观的引力;第二种引力就是“公心力”,即当权者所代表的集体利益价值观对于其职务价值观的引力。

1、私心力。私心力来自于被授权者,当权者(即被授权者)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在个人价值观的吸引下,在权力制约因素(制度因素、伦理因素等)允许的范围内,将会自发地使自己的职务价值观不断趋近于与个人价值观,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为自身谋取利益。

一般来说,一个人的品德越高尚,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高,由于较高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共享性和利他性,可以较多地兼容他人的价值和集体的价值,较多地重视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和高层次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职务价值观的一致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小。反之,一个人的品德越低俗,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低,由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独享性和排他性,从而较少地兼容他人的价值和集体的价值,较多地考虑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低层次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职务权价值观的差异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大。

2、公心力。公心力来自于授权者,集体(即授权者)通过采用任免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等手段对当权者价值观进行调整和控制,使当权者的职务价值观不断趋近于其集体利益价值观,从而确保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公心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集体对于权力的监督与控制机制,还取决于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与集体利益价值观的差异度。当权者的职务价值观与集体利益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大,就越容易被人们识别出来,公心力对于当权者的约束力就越大,当权者由此所遭受价值损失(或处罚)的可能性就越大;当权者的职务价值观与集体利益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小,就越难以被人们识别出来,公心力对于当权者的约束力就越小,当权者所得到价值收益(或奖励)的可能性就越大。

由此,可得:

职务价值观定律:当权者在行使职权时所表现出来的职务价值观,将会受到公心力与私心力的双重作用,从而总是介于个人利益价值观与集体利益价值之间。

如果当权者的私欲较重,集体对于他的制度约束力又较小,那么他的职务价值观就会更偏近于个人价值观,从而可以为个人谋取更多的利益;如果当权者的公心较重,集体对于他的制度约束力又较大,那么他的职务价值观就会更偏近于集体利益价值观,从而可以为集体谋取更多的利益。当私心力非常强大且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和制约时,职务价值观将必然会与个人价值观趋于一致,此时的集体完全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当公心力非常强大且监督和制约机制非常完善时,当权者的职务价值观将会逐渐与集体利益价值观趋于一致,此时的个人完全成为集体的“真正公仆”。

对于双元素事物,职务价值观的运行情况如下图:

“三权分立”机理的数学分析

四、立法者价值观、行政者价值观和司法者价值观

国家是由无数个集体所组成,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由于个人的价值观相对于集体价值观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更差的连续性和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而且个人的智慧相对于集体的智慧也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同样,集体的价值观相对于国家价值观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更差的连续性和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而且集体的智慧相对于国家的智慧也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通常情况下,国家的利益和命运不能操控在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手中,国家的权力应该进行科学的分割。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将国家权力分割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三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国家权力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由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来履行国家的职能,这些特定的个人或群体都有自己特定的价值观。由此,提出几个概念:

立法者价值观:立法者个人(或集体)所拥有的个人价值观(或集体价值观),称作立法者价值观。

行政者价值观:行政者个人(或集体)所拥有的个人价值观(或集体价值观),称作行政者价值观。

司法者价值观:司法者个人(或集体)所拥有的个人价值观(或集体价值观),称作司法者价值观。

二、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

对于国家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国家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都是在相同的价值观的控制之下进行,此时将具有最大的价值效率。然而,事实上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国家的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和国家的利益承担者分别在不同的价值观控制之下进行立法、行政、司法和利益承担。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客观因素(决策者的智力因素或社会的客观环境条件等)的前提下,立法者未必完全代表国家的利益承担者进行立法,总会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立法者的职务价值观与国家的利益承担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总会或多或少地向自身价值观偏移;同样,行政者未必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实施行政,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行政者的职务价值观与立法者的职务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同样,司法者未必完全按照行政者的本意实施行政,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行政者的职务价值观与立法者的职务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为此提出如下概念:

国家利益价值观:国家的利益承担者所实际拥有的价值观,称为国家利益价值观。国家利益价值观是国家全体成员对于事物的价值率所产生的主观反映,它是国家利益在全体国家成员中所体现的共同意识。

立法价值观: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进行立法,立法价值观就是立法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立法过程实际所拥有的职务价值观。

行政价值观:行政者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执行法律和实施行政,行政价值观就是行政者主体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行政过程实际所拥有的职务价值观。

司法价值观:司法者在进行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进行司法,司法价值观就是司法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司法过程实际所拥有的职务价值观。

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与司法价值观统称为国家职务价值观。

三、国家职务价值观的实际运行情况

在理想状态下,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司法价值观应该与国家利益价值观保持完全一致,此时,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能够在主观愿望上(客观上的失误除外)完全地、准确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要求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然而,实际情况是,在“私心力”的作用下,立法者的价值观将会向立法者价值观的方向倾斜,但是在“公心力”的作用下,立法者的价值观又会向国家利益价值观的方向倾斜,其结果是立法者的职务价值观处于国家利益价值观与立法者价值观之间。同样,行政者的职务价值观将会处于国家利益价值观与行政者价值观之间;司法者的职务价值观将会处于国家利益价值观与司法者价值观之间。

由于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在履行职权时所表现的职务价值观偏离了国家利益价值观,就不能有效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要求,就必定会出现一些立法上、行政上和司法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从而造成部分国家利益的损失。显然,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的职务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国家出现立法失误、行政失误和司法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给国家所造成的利益损失就会越大。

设W10 、W20 、W30 、W0分别表示立法者价值观、行政者价值观、司法者价值观和国家利益价值观;W1、W2、W3、W0分别表示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司法价值观。根据“职务价值观定律”,有:立法价值观W1总是介于立法者价值观W10与国家利益价值观W0之间,行政价值观W2总是介于行政者价值观W20与国家利益价值观W0之间,司法价值观W3总是介于司法者价值观W30与国家利益价值观W0之间,即

“三权分立”机理的数学分析

立法价值观的作用机理(以两元事物的价值观为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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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价值观、司法价值观与立法价值观的作用机理完全相同。

显然,要使立法完全符合国家的利益,就必须使立法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完全吻合(即W1=W0),这就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者的公心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立法者的私心力;要使法律的执行完全符合集体的利益,就必须使行政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完全吻合(即W2=W0),这就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者的公心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者的私心力;要使司法完全符合国家的利益,就必须使司法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完全吻合(即W3=W0),这就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者的公心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者的私心力。

四、立法、行政与司法相互独立,使其公正执法

一般情况下,立法者、行政者与司法者之间有很强的利益相关性,很容易产生价值观的相互同化作用,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等三种权力的运行很容易处于“封闭性内循环”之中,很容易使三者的个人价值观趋于一致(即W10→W20→W30),也容易使三者的职务价值观趋于一致(即W1→W2→W3),并且形成官官相护的利益集团,远离国家利益价值观。只有立法、行政、司法保持相互独立,以屏蔽和减弱他们之间的相互同化作用,使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等三种权力的运行处于“开放性外循环”之中,才能为实现立法公正、行政公正和司法公正创造必要条件。

1、实现立法独立,促进立法公正。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通常会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同化力(F21)和司法方面的同化力(F31),如果立法价值观受到行政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的严重制约,就容易失去立法的公正性。实现立法独立以后,就可以使立法价值观能够有效地屏蔽行政价值观与司法价值观的相互同化作用,降低行政对于立法的同化力(F21),也降低司法对于立法的同化力(F31),促进立法公正。

2、实现行政独立,促进行政公正。行政者在行政过程中,通常会受到来自立法方面的同化力(F12)和司法方面的同化力(F32),如果行政价值观受到立法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的严重制约,就容易失去行政的公正性。实现行政独立以后,就可以使行政价值观能够有效地屏蔽立法价值观与司法价值观的相互同化作用,降低立法对于行政的同化力(F12),也降低司法对于行政的同化力(F32),促进行政公正。

3、实现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通常会受到来自立法方面的同化力(F13)和行政方面的同化力(F23),如果司法价值观受到立法价值观和行政价值观的严重制约,就容易失去司法的公正性。实现司法独立以后,就可以使司法价值观能够有效地屏蔽立法价值观与行政价值观的相互同化作用,降低立法对于司法的同化力(F13),也降低行政对于司法的同化力(F23),促进司法公正。

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同化作用如下图所示(以两元素事物的价值观为例):

“三权分立”机理的数学分析

五、立法、行政与司法相互制衡,以维护国家利益

在实现了立法独立、行政独立和司法独立以后,还不足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还必须形成立法、行政与司法相互制衡的机制,促使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相互制衡,以实现对立法者的立法价值观、行政者的行政价值观和司法者的司法价值观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目的。

1、加强立法制衡,使立法价值观趋近于国家利益价值观。立法价值观总是介于立法者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之间,在强大的社会监督和合理的权力制衡之下,立法价值观就会远离立法者价值,而趋近于国家利益价值观。一旦发现,立法价值观远离国家利益价值观(即W1≠W0)的现象,行政者就会进行强力干预(即F21),司法者也会进行强力干预(即F31),并运用法律武器,对立法者进行制约和制裁,促使立法价值观重新回归到国家利益价值观(即W1→W0)。

2、加强行政制衡,使行政价值观趋近于国家利益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总是介于行政者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之间,在强大的社会监督和合理的权力制衡之下,行政价值观就会远离行政者价值,而趋近于国家利益价值观。一旦发现,行政价值观远离国家利益价值观的现象(即W2≠W0),立法者就会进行强力干预(即F12),司法者也会进行强力干预(即F32),并运用法律武器,对行政者进行制约和制裁,促使行政价值观重新回归到国家利益价值观(即W2→W0)。

3、加强司法制衡,使司法价值观趋近于国家利益价值观。司法价值观总是介于司法者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之间,在强大的社会监督和合理的权力制衡之下,司法价值观就会远离司法者价值,而趋近于国家利益价值观。一旦发现,司法价值观远离国家利益价值观的现象(即W3≠W0),立法者就会进行强力干预(即F13),行政者也会进行强力干预(即F23),并运用法律武器,对司法者进行制约和制裁,促使司法价值观重新回归到国家利益价值观(即W3→W0)。

立法、行政与司法的相互制衡如下图所示(以两元事物的价值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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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学合理地构筑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治体系

总之,应该科学合理会构筑一个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治体系,才能使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的职务价值观共同趋近于国家利益价值观。

1、不能过分强调相互独立。如果过分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上的相互独立,就会使其成为独立王国,失去各个职权的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

2、不能过分强调相互制衡。如果过分强调相互制衡,就会使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失去在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自主性、能动性的创造性。

3、正确处理“相互制衡”与“相互同化”的关系。“相互制衡”是指双方以国家利益价值观为参照物,向对方施加压力,以确保对方的职务价值观趋近于国家利益价值观;“相互同化”是指双方以自己的个人价值观为参照物,向对方施加压力,以确保对方的职务价值观趋近于自己的个人价值观。正确处理“相互制衡”与“相互同化”的关系,尽量确保双方的职务价值观共同趋近于国家利益价值观,尽量避免双方的职务价值观产生同化作用,杜绝远离国家利益的权力垄断集团的形成。

参考资料:

1、统一价值论,仇德辉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8年

2、数理情感学,仇德辉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8年

3、情感机器人,仇德辉著,台海出版社,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