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信用卡和银行,古人是怎么贷款的?
导语:
阅读此文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引言如今贷款已经深入人们生活中了。
买房子没钱时,房贷应运而生;买车子没钱时,车贷应运而生;生活花销不够时,信用卡等贷款平台也出现了;就连没钱上学,也出现了学生贷。
不光个人贷款,公司企业缺钱时也会向银行贷款。
可是,你知道吗?贷款并不是现代独有的,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
那么,古人是如何贷款的呢?
一、古代的民间借贷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借贷行为。《秦律十八种》记载:
“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
这里的“有责于公”,指的就是民众向官府借贷的现象,这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
古代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种地毕竟是靠天吃饭,抵抗风险能力较低。
一到年节不好时,农民没有收成,很多人家连饭都吃不上,如此下去,就只能靠借钱度日了。
其实各类史书上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例很多,《史记》上就记载了富商曹邴氏的故事。
“鲁人俗俭啬,而曹邴氏尤甚,以铁冶起,富至巨万。然家自父兄子孙约,俯有拾,仰有取,贳贷行贾遍郡国。邹、鲁以其故多去文学而趋利者,以曹邴氏也。”
曹邴氏富甲一方,家中钱财数之不尽。不过他的家中仍有规定:一俯身、一抬头都要有所得,他家的租赁、放贷、行商遍及各地。为何邹鲁的人们摒弃了学问,而去追求财富,就是因为受曹邴氏的影响。
其实不光普通百姓因为家里揭不开锅而借钱,就连很多历史名人都借过钱。
比如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庄子,也因日子过不下去,而跟别人借过钱。据《庄子·外物》记载:
“庄周家贫, 故往贷于监河侯。”
监河侯知道庄子家穷,就不愿意借钱给他,敷衍道:
“诺,我将得邑金,将贷子三百金,可乎?”
庄子看出来他不愿借钱,于是自比车辙里的鱼儿,急缺一两升近水活命,却被告知要引来江水救它,等到那时,鱼儿早就一命呜呼了。这就是“涸辙之鲋”的出处。
其实除了庄子,就连周天子都跟人借过钱。
据西晋《帝王世纪》记载:
“王(赧王)号虽居天子之位,为诸侯所侵偪,与家人无异。多贳于民,无以归之,乃上台以避之,故周人因名其台为逃债之台。”
秦昭襄王伐赵失败,楚王想趁机报复秦国,于是撺掇周赧王号召诸侯伐秦。此时,周赧王的土地都分封出去了,自己还寄居在西周公的地盘。
周赧王也想重振周天子雄威,可打仗需要大量钱财,他根本拿不出来。无奈之下,只能和那些地主富商们借钱。
谁知周天子大势已去,根本没人愿意借钱给他,周赧王只好许诺大家,一旦自己伐秦成功,就把战利品分给他们,用来偿还所欠的借贷。
等筹集到钱财粮草后,周赧王仓促出兵,谁知被其他诸侯放了鸽子。
他的兵将在外待了三个月一事无成,还把军饷吃个干净。
后来,周赧王为了躲避蜂拥而来的债主们,不得已躲在高台之上暂享片刻清净,“债台高筑”这个词语由此而来。
就连天子都要向民间借钱,足以见得借贷在当时已经初具规模。
二、古人借贷如何担保古代的民间借贷,根据借贷时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用借贷和质押借贷。
可是,人们都已经开始靠借钱为生了,又哪会有剩余财产来作为抵押呢?
因此,信用借贷是古代最常见的借贷方法。
很多人可能会奇怪,难道出借人就不怕别人拿着他的钱逃跑吗?
这主要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
信用借贷的双方多是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之人,那些有资格向外出借的,多是社会地位崇高的贵族,与官府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他们对于普通小民来说,具有天然的震慑力,欠了钱后不敢不还。
再加上当时交通不便,贫苦的百姓出门基本靠走路,一天走不了多远,还没来得及逃跑,就会被抓回去。
而且当时户籍制度的约束力很大,人们想外出必须向官府申请。
如果没按照规定就走了,那就是黑户,被发现后的结果会更惨。
最后,如果欠钱的人还不上钱,出借人会用自己的势力,强硬逼迫借贷人以土地、房屋,或者人身作为抵押,最终转变为质押借贷。
质押借贷则是根据“质”的不同,分为物质和人质。
所谓的物质是指以财产作为担保,来向别人借钱。
《后汉书·梁冀传》记载:
扶风人士孙奋居富而性吝,冀因以马乘遗之,从贷钱五千万,奋以三千万与之,冀大怒,乃告郡县,......遂收考奋兄弟,死于狱中,悉没资财亿七千余万。
东汉外戚梁冀为人极善钻营,经常收集富商们的信息,然后去强行借钱。
他发现富商孙奋家中颇有钱财,就带着几匹马来到孙家抵押,想要借走五千万钱,孙奋当然不愿意,只借给他三千万。
后来梁冀恼羞成怒,以莫须有的罪名抄了他的家。
这是史书上有记载的最早质押借贷的例子,虽然借贷人利用强权将出借人害得家破人亡,不过也说明质押借贷早已有之。
除了以物质押,还有人身质押。人身质押是指以人身为债的担保。
这里的人身可以是借贷人自己,也可以是借钱人的直系亲属。
在影视剧中经常能看到卖身葬父、赌坊追债索拿借债人妻女的桥段,其实在古代颇为常见。
古代民间借贷的利息极高,有时候年利率高达一倍,普通人本来就没钱,又哪来的能力支付这么高的利息呢?
因此,往往会落得个卖身还债。
而利息较低的借贷方式,又会在借贷时添加一些附加条件,比如说若无法偿还所欠钱财,就以人或财物作为担保。
《汉书》中就有“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的记载。
这里说的是因为生活所迫,百姓就会出卖爵位或抵押子女来维持生活,“赘”就是指抵押。
在《二十四孝》董永的故事中,也提到“卖身葬父”:
汉董永,家贫。父死,卖身贷钱而葬。及去偿工,途遇一妇,求为永妻。俱至主家,令织缣三百匹乃回......
董永因为家贫,不得不向富裕人家卖身借钱来安葬父亲,如果不是仙女被他感动,主动帮他完成债务,董永就只能成为别人的家奴了。
但这只是神话故事,现实生活中哪里来的仙女帮忙呢?
后来因为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国家也逐渐重视了卖身还钱这项违法手段。
到了宋代,就已经明令禁止以人身作为质押了。
太宗至道二年(996年)降诏:凡“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没入男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有隐匿者,治罪。”
《庆元条法事类》中也规定:
凡“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
虽然朝廷一直在打击以人身为抵押的借贷,但对于那些一穷二白的百姓来说,人身抵押是唯一能借到钱的方法了。
走投无路下,他们只能或用妻儿或用自己来做抵押。
因为古代借钱利息极高,很多穷人都因此被逼的倾家荡产,令人唏嘘。
正如《红楼梦》中,王熙凤一直暗中放印子钱,逼得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里的印子钱就是放贷。
说来可笑,不光富贵人家靠放贷牟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香火极盛的寺庙也开始放贷了。
因为当时佛教盛行,很多规模较大的寺庙香火很好,四处往来香客捐赠了无数香火钱。
寺庙的住持见到很多老百姓有借贷需要,只是苦于利息极高,不敢去借钱,于是开始在寺庙里搞起了质押借贷业务。
而寺庙的借贷门槛极低,哪怕是农具、首饰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
其利息与别的借贷动辄几倍本金的利率相比,朝廷规定寺庙放贷的利率不得超过本金,已经算是较低的了。
三、借贷促使产生新的金融机构后来盛行于寺庙等地的典当机构逐渐转到了官家,出现了官府典当,因为信誉高,且没有后顾之忧,所以前来的人员很多,盛极一时。
等到了明清时候,典当业却突然不景气起来。
当时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很多农民涌入城市,他们想要做些小本生意,可是手中没有闲钱,只能依靠一些小额借贷机构生活。
他们没有可以向典当行抵押的物品,因而传统的典当行业已经无法满足新式经济了。
在这种情况下,山西商人最先反应过来,他们独创了以无形资产做抵押的方法。
这种无形资产主要以人的劳动能力为主,一经开始,就传播很广,即便是陌生人也会借助第三方担保来借钱。
因为形式逐渐转变,社会上就催生了两种新的金融机构,分别为印局和帐局。两者分工不同,但相辅相成,搭配默契。
印局主要向城市的底层市民放贷,因为这群人普遍资产较少,抵押物更是缺乏,印局就进行了担保贷款,频繁还款的设计,更加适合底层市民的生活,这就是大家熟悉的印子钱。
而帐局则是专门面向工商业放贷,主要服务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群。诸如小型零售商,各级官员等都是帐局的服务对象。
说来还有一群人也是帐局的服务对象,那就是候补官员,帐局会预测官员未来发展情况,以此来决定是否投资。
无论是印局还是帐局的贷款形式,都主要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在当时也算具有创造性的了。
在当时为了降低不还款的风险,这些金融机构还会专门调查借款人的品行,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借贷人是否孝顺。
在古人看来,一个有孝道的人,一定会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期望自己能有更高质量的形象,来赢得父母的喜爱,而欠钱不还对于他们来说,就是自损身份的事情。
四、朝廷对借贷的约束和现代的借贷一样,古代的民间借贷同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几乎各朝各代都出现过因为欠钱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最后对簿公堂。
其实,如果不是实在还不上钱,一般情况下,古人是不愿意走上衙门的。
在明清时代,典当和借贷活动逐渐趋于普遍化,故而发生了很多因借贷导致的经济纠纷。
为了处理这些经济纠纷,统治者开始不停地在立法上对典当和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在各种法律的保护下,借贷变得更加有保障,但也因此让民间借贷的成本越来越高。
比如典当铺在最初评估质押物时,一般会评出比较低的价值,而一旦借钱人无法按时偿,那么,典当铺就可以随意处理这些质押物。
如此来看,这就属于低价购买、高价卖出,中间的利润十分可观,甚至它的利率要远高于市面上的高利贷。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的民间借款的利率来看,古代的借贷行为基本都属于高利贷的范畴。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高利贷的危害人们再清楚不过,多少家庭因为所谓的网络借贷而家破人亡,在古代其实也是如此,每个朝代都为了制止高利贷制定无数禁令。
《周礼》中提到: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这句话正是在强调民间借贷必须要合乎法律,假若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借贷,那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实先秦到汉代初年,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记载并不多,这就让后人在研究早期民间借贷利率时,没有相关参考。
不过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还是有出现的,最出名的就是在汉武帝时期,旁光侯刘殷就因为借贷时收取利息高于国家法定利息而被免去爵位。
到了王莽时期,他就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制,规定了消费性借贷的利率为36%,而生产性借贷的利率为10%。后来到了唐宋时期,朝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为50%左右。
虽然古人借贷的历史,距离今天已经数千年,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可还是要奉劝大家,借钱需谨慎,量力而为之。
参考文献:
《史记》
《帝王世纪》
《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