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写经验 领红包
 > 房产

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

问: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其中第七项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如果在作出该民事判决时,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检察机关能否受理。

答:

不能。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应当在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内提出,同时人民检察院秉持同级受理原则,不论是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还是执行监督案件,均由审理、裁判或者执行该案件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的,只能提出一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监督受理决定后,诉讼程序走完。但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监督受理的结果仍不满意的,在一年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法行使权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能,对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以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