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公司围标串标都需要什么证据?
答:
因为利益驱使,围标串标现象是屡禁不止。目前,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举报围标串标行为,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但是举报要有针对性,也不能乱举报,好心办坏事也不行。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识别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是准备证据材料,成功举报的前提。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存在不同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在法律法规上均有较全面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六种情形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五种情形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种情形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种情形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具体条款就不一一列示,见图。
二、针对不同情形要取得不同的证据围标串标的一些情形,是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来把握识别的。
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这些情形一般其他单位或个人是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举报人一般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他们所了解掌握的一些信息通常包括: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
面对这些围标串标行为,举报人不能捕风捉影,要取得书面、视频等证据。例如,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提供投标人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及劳动合同等情况,能够形成铁证。
如果用一些表面证据进行猜测,是不能构成有效证据的。
2016年9月5日9时,某市S2××及S3××道路安保工程路网运行监测采购项目开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未中标的公司提出了书面质疑及3张视频截图,认为投标供应商甲、乙、丙三方的投标代表,有组织地统一入住酒店,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招标监管部门认为视频截图无原始载体,来源不合法,只是一个孤证,判定质疑无效。
因此,针对不同围标串标情形的特点,举报人要从必要、充分二个方面去准备举报材料,确保举报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