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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子女的吗(被执人没钱可以执行儿子或者妻女吗)

一直都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借钱容易,起诉胜诉也很容易,可是要把钱变现、完全要回来,着实有很大的难度。

根据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统计,执行案件的执行完毕率可能只有20%左右,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以后,10个人里只有2个人的钱是完全执行到位的,这还不包含有些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钱款的情形。

(当然,判决的实际的到位率可能会更高一些,因为有一些案件是没有进入执行环节,当事人自动履行的。)

这就是我们说的执行难了。

有些人就是说自己没有钱,但自己子女有车、有房、吃香喝辣的,就有些提出来了,能不能执行他们子女的财产呢

古话都讲,父债子偿。可是当今社会不是这样的,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子女承担责任。

1.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最常见的情形就是父母买房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当然名义上房产属于子女所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并没有什么收入来源,尤其是属于未成年子女、正在上学阶段的话,那么除非被执行人能够证明这个房产来源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比如孩子系通过继承、或者父母之外的其他人的赠与、或者是自己合法所得的收入(比如一些小明星就可以自己挣钱)所得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欠债不还的话,那就完全可以考虑执行子女名下的这处房产了。

2.将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子女的

其实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恶意”赠与或者是转移财产的行为。当然首先必须得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不履行债务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措施。

其实不光是子女,即便是转移给其他任何人,这都是可以追究责任的,只不过程序相对复杂一点,需要债权人行使一个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对此明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个转让行为。

3.被执行人子女自愿提供担保的

这个就比较好理解了,只要自愿承担担保的责任,那么当然是需要一起偿还债务了。

这里的担保包括事前担保、事中担保、以及事后担保。哪怕是债务已经确定了,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子女出来自愿提供担保也是可以的,而且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4.被执行人死亡,其子女继承遗产的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了,当子女自愿继承父母遗产的时候,那么就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1161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旦涉及到恶意转移、隐藏财产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非常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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