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离婚损害的赔偿方面有对于重婚、对于同居、对于家庭暴力、对于虐待以及遗弃这些方面。很多人对于离婚后主张赔偿方面的权益了解比较片面甚至不了解,往往有些人认为有了对方过错的证据,就可以主张赔偿,其实这样的理解是十分片面的。《婚姻法》中对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法定的情形外,其余过错情形并不足以让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主张。
一、对于重婚以及同居者
重婚者损害了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为三者提供了生活物资、生活费用、产业、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法院还会判决重婚者给予相应的赔偿。重婚中对于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重婚者导致家庭暴力、遗弃等因素,还应判决其对受害者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不同,其赔偿内容与原则与重婚没有区别。
二、家庭暴力以及虐待
家暴不仅会让人的身体受到危害,还会在长期的暴力之下,让人的精神受到很大的刺激与损伤,甚至产生疾病。对于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家暴中造成财产损失的,施暴者应该予以赔偿。虐待是指在被害人身体上以及精神上采用伤害的方式,对于被害人应该考虑到身体上以及心理上造成的创伤以及后遗症,及时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三、对于遗弃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配偶明知对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而主观故意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在此类事件中,应该注意及时收集财产证据、详细调查,防止对方挪用、占用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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