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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纪检委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取单位教师的个人信息和出行记录吗?有何依据?

问:高校纪检委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取单位教师的个人信息和出行记录吗?有何依据?

答:

对于这个问题,之前我回答过:不行!但根据新的规定,再次回答:2019年9月4日之后,逐步可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2019年9月4日发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管理办法 规范中管企业等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内容,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措施使用阶段、采取措施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措施使用监管等作出规定。其中,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由于国家监委赋予了其监察权,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中管高校纪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这其中的“调取”指的是《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相当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获得的调查职权,通过授权的形式明确授予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其中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全部这12种措施,而中管高校纪委可以采取6种措施,其中就有调取措施,也就是可以依法对外调取。

虽然在之前的实务中,也会有纪委内部性授权给高校纪委行使一定的调查权,但是高校纪委毕竟属于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主体,纪委的授权,不但于法无据,甚至于纪无据,毕竟高校纪委的功能和权限主要在于监督各级职员严格执行单位纪律规则、工作规章制度,也就是只是承担行政职能和党纪的监督职能。因此之前如果高校纪委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特别是涉嫌个人隐私的信息,高校纪委拿不出调取的依据,公安机关也没有给的依据。笔者本月接受了一个受到央企省级公司纪委调查的人员的刑事咨询,虽然公司纪委对他进行谈话调查,但是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仍然要由地方纪委监委出面重新制作谈话笔录,涉及到对其他单位调查取证,也都是由当地的纪委监委出面,也说明企业和高校的纪委之前并没有对外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9月4日的管理办法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授权中管高校纪委的,并没有提到地方高校纪委的授权,但可以预见,后面各地的纪委监委也会出台这样的规定。

之前的回答继续保留。


明确回答:不行!

先明确一个概念,各地区、各级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的纪委,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科教文卫这些单位的纪委不是一个性质的。后面的这些纪检部门的大部分是根据单位内部职能划分而根据单位章程设立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纪检部门,承担的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纪检职能。对于这些纪检部门而言,其功能和权限主要在于监督各级职员严格执行单位纪律规则、工作规章制度,也就是只是承担行政职能和党纪的监督职能。

为什么要作上述区分,因为目前只有有执纪权、监察权、执法权、司法权的主体才能去调取相关的个人信息,高校纪检委不是法定的主体,甚至不能行使《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诸多权力,哪有权力去公安机关调取上述记录。公安机关甚至不鸟高校纪检委也是正常的。

但也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和职务的教师,其在履行公职期间的违反党的纪律或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依照单位规章制度的授权先行调查取证,形成相应的证据材料和事实认定之后,认为确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和报告。但是就算去调取,也是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调取,而不是高校的纪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