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唐朝、宋朝、明朝,这四个朝代哪个朝代妇女地位最高?
汉、唐、宋、明哪个朝代女性地位最高?当然是汉朝女性地位最高,唐、宋次之,明朝女性地位最低!明朝最低!只能和承明制的清朝去比但还比不过。
别拿唐朝有武则天来证明唐朝女性地位最高,她只是特例,上下五千年就出那一个武则天,不能代表唐朝整体女性的地位高低。
也别拿女性裹脚来埋汰宋朝,宋朝女性的地位,比跟着他学裹脚的明朝女性地位强太多太多了。
不整那些没用的,就从这四个朝代的女性继承权和嫁妆权来比较吧,那样最直观。汉朝又分西汉和东汉,西汉女性地位比东汉高。
西汉的女性,不管你是什么身份,女儿、妻子、母亲、祖母等等,不但有财产继承权——能继承家庭财富当户主,还可能有身份继承权——能继承为国捐躯的丈夫、儿子、孙子的爵位。
先看财产继承:
如果某家户主亡故,他家户主的继承顺序依次是:儿子(后妻儿子优先于弃妻儿子)>父母>寡妻>女儿>孙子>曾孙>祖父母>侄子(即同胞兄弟的儿子)。
前者没有或亡故时,就由后者递补,也就是说,西汉户主母亲的财产(户主)继承权排在第三,仅次于户主儿子和户主父亲;户主寡妻排在第四,户主女儿排在第五,户主祖母排在第九。
如果户主只有闺女,就由闺女继承户主,但闺女出嫁后就会失去户主的身份,家产会带到夫家。
如果该女不幸被丈夫休弃,或者丈夫死后,女性都可以携带自己娘家的家产和嫁妆,重新返回娘家恢复户主身份。
唐宋女性虽然也可以代为户主,但只允许寡妻代位,女儿和祖母都不能,和汉朝相比,继承权明显在萎缩。
如果家里有男丁,但女儿强势或者女婿有权势,女儿照样能和兄弟一样获得均分娘家财产的机会,比如卓文君。
再看身份继承:
西汉女性的儿子、丈夫、兄弟、父亲,如果是为国死事的烈士,那他留下来的爵位,家里的女性也能继承,继承顺序依次为: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寡妻>祖父>祖母>同居近亲。
仍然是前者不在或亡故,就由后者递补。和户主财产继承权相比,女儿在身份爵位的继承权这块,排序靠前,仅次于儿子,接下来才是母亲、姐妹、寡妻、祖母。
正是西汉的律法有这些规定,所以西汉的女性可以封侯、封君,都是独立的,而不像后世那样,只能依附丈夫或儿子获得封号。
西汉女性连财产、身份都能继承了,就别说区区嫁妆,自然拥有完整的嫁妆权,不管是和离,还是被休,都有权带走自己的嫁妆。
遇到丈夫犯法,被妻子举报了,当官府去抄家时,也要把妻子的财产给摘出来让带走,可见其独立性。
正是因为西汉女性的权益较高,腐朽的清朝人看到后觉得不可思议,就批评西汉朝廷让女性分封的行为属于“妇人乱政之鉴也。”
东汉女性的权利就不及西汉了,东汉女性虽然有财产继承,但没有身份继承,就是不能承袭爵位,但还可以获得独立的封爵——君。
另外,就是东汉女性仍然有完整的嫁妆权,她的嫁妆可以给夫家用,也可以自己使用,如果和离乃至被休弃,都有权带走。
到了唐朝,女性的继承权就萎缩到——只有户绝之家的女儿有财产继承权,家里有男丁的家庭,女性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只能出嫁时获得一份嫁妆,数量由父母或兄弟控制。但户绝之家的女性,也只有没出嫁的有全部继承权,一旦出嫁同样没有,直到唐文宗时代,才规定出嫁女如果平时经常照应父母,在父母亡故后可以继承娘家财产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如果出嫁又离婚归宗,遇到父母亡故的,那就和没出嫁的在室女一样,可以继承娘家财产。
唐朝女性的嫁妆权,在大家庭同居共财时,女性对自己的嫁妆有占有权和支配权,但丈夫和兄弟析分家产后,女性的嫁妆就属于小家庭共有了,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有绝对的支配权和处置权。
当然,遇到性格高洁的君子丈夫,为了名声考虑,使用妻子嫁妆时,会考虑妻子的意见。
当女性亡故后,她的嫁妆就和丈夫继承的祖产合并,等丈夫死后,作为大家庭的共产,由丈夫的诸子(含嫡子、庶子)均分,娘家是没权干涉的。
宅斗小说那种娘家可以把嫁妆拉走的情况只是意淫,作者但凡去看一眼《唐律疏议》——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都写不出那样的桥段。唐朝女性在夫亡后改嫁,以及和丈夫和离,都能带走自己的嫁妆,有些丈夫还给三年赡养费,但如果有错被休,就不要想了。
宋朝参考唐朝,所以宋朝女性地位和唐朝女性比较接近,但北宋和南宋又略有不同。北宋户绝之家的女性,只有未出嫁的在室女时,财产就由在室女全部继承;
如果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都有,财产就由在室女和归宗女均分,出嫁女没有,只有家产在千贯以上的家庭,才可以分给出嫁女一分。
如果只有归宗女和出嫁女在,就是归宗女继承三分之二,出嫁女继承剩下三分之一的一半。
只有出嫁女的,也是只能继承部分。
只有归宗女的,如果归宗前娘家户绝,只能继承一半;如果归宗后户绝,权利等于在室女,可以继承全部。
北宋女性的嫁妆权也和唐朝差不多,在共居大家庭时具有独立性,等分家后就属于小家庭的共财,女性有权支配,但不能否定丈夫对妻子嫁妆拥有的所有权。
女性亡故后,嫁妆权仍归丈夫,娘家无权干涉,丈夫死后,由诸子均分。
至于北宋女性能否在夫亡后携带嫁妆改嫁,就众说纷纭了,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论,因为北宋有女性带走嫁妆的例子,也有不能带走的例子。
其实,从例子看,那些能够携产改嫁的女性,要么是受丈夫宠爱,要么是本人强势凶悍丈夫是个耙耳朵,所以才能通过手段带走,不能代表那个时代的整体女性。
到了南宋,女性对嫁妆的所有权开始明显下降,不过,在室女的继承权有上升,也有萎缩。上升就是,律法规定,南宋女性可以和兄弟一起分产,儿子继承三分二,在室女继承三分之一,“女合得男之半”。
萎缩就是,户绝之家的在室女,不能像北宋的在室女那样全部继承财产,而是继承一半,另一半入官。南宋及之后户绝家财入官的开始多起来。
女性一旦嫁人,不管是嫁妆,还是继承的娘家财产,都要“同夫为主”,成为丈夫家庭中的私有财产,甚至,未婚夫都视未婚妻的嫁妆为禁脔,娘家兄弟不能用。
同时,南宋又出台新规——妻子可以过继嗣子继承家业——立嗣制度,一旦户绝家庭立嗣,自然影响女儿的继承权。
如果是寡妻生前立的嗣子(立继子),是等同于亲生子的,可以继承三分之二的财产,亲生的在室女继承三分之一。
如果嗣子是夫妻亡故后由族人所立的嗣子(命继子),亲生的在室女可以继承四分之三,命继子只能继承四分之一。
注意,此时的立嗣制度还不是强制的,到了明朝,才被朱元璋规定户绝之家强制立嗣,让女性继承权进一步被剥削。
另外,南宋时期禁止女性在夫亡后携带嫁妆改嫁、或归宗回娘家、逐渐成为主流意识,清明集中就有某女夫亡无亲子带着嫁妆归宗,被官府判决不许归宗必须携带嫁妆回夫家教养庶子女的案例。
当然,南宋女性和离时,仍然可以带走嫁妆,赡养费也不要想了。如果是被休的则无权带走嫁妆,不过,有些可能会得到夫家的部分补偿。
明朝女性的地位,可以说是汉唐宋明四朝中最低的,生存空间也最令人窒息,别碰瓷唐宋了,连元朝都比不了。元朝的在室女和宋朝一样,是可以继承户绝之家的财产,而且还允许和离女性携带嫁妆改嫁。
不过,到了元成宗大德晚期,因为社会相对稳定,开始要求贞节了,朝廷就规定,女性不管是和离、夫死寡居的,只要改嫁,嫁妆都由前夫家处置,别想带走。
也就是说,明朝对待女性的财产嫁妆权,其实是全盘继承自的元朝,明朝女性要想携产改嫁,那多半得是潘金莲闺蜜那样的水平,才能成功带走嫁妆。
明朝女性在娘家的继承权,因为明太祖承认奸生子的继承权,再加上强制立嗣的制度,女性的财产权就只有那点可怜的嫁妆份额。
朱元璋规定;家财田产,不分妻妾婢女所有诸子,只以人数均分,奸生子“依子量与半分”;如果无子,就要过继,由过继子和奸生子“均分”;如果没有过继之人,就由奸生子“承继全分”;如果奸生子也没有时,才能由“亲女承受”。
看着窒息不?
在朱元璋的眼中,只要奸生子存在,户绝之家就算是明媒正娶的嫡妻生的嫡亲闺女,也没有继承权,胯下多那二两肉可真了不起啊!明朝女性到了婆家,对嫁妆也没有支配权,唐宋女性的嫁妆还只是和丈夫共享,公爹不能染指,到明朝,别说自己没资格和丈夫共享,得直接受老公爹的支配了。
张江陵那样牛气的人物,唯一的闺女才嫁人,嫁妆就被公爹锁起来。霍韬直接在家训中规定,儿媳妇的嫁妆三分之二归夫家祠堂,三分之一可以给自己闺女当嫁妆。······
明朝女性想带着嫁妆改嫁?不好意思,大明律有规定:改嫁者的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总而言之一句话,明朝女性的财产权、社会地位,是历朝历代中最低的,连清朝都不如,虽然清承明制,但清朝在康熙十二年有规定,和离女性可以带走嫁妆。
所以勒,就只有元朝大德以后和明朝禁止女性和离带走嫁妆,但是呢,人家元朝女性可以继承娘家的户绝财产啊,不用排在过继子和奸生子的后边哦!这又把大明甩出十八条街去了,还是他最低。
所以,女性地位低成那样的明朝,你有啥资格去碰瓷汉、唐、宋呢?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