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后财产继承问题(老人死后财产继承顺序)
什么是继承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1. 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各继承人之间份额均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遗嘱继承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同时,由于代书人是遗嘱见证人之一,所以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书人的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赠抚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有关继承·案例分析
案例:
李女士带一9岁的女儿改嫁刘先生,2年后刘先生去世,无亲生子女;刘先生母亲有三个子女,另外两个都在国外,老伴早年去世,刘母没有人照顾,李女士便承担起照顾的责任。
春节过后,李女士带刘母去云南旅游,途中遭遇车祸,李女士与刘母全部死亡,刘母留下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产及30万元现金。
1、丧偶儿媳是否可以成为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而且李女士的女儿不是刘先生的直系血亲,因此李女士的女儿也不能因为刘先生的去世而行使代位继承权。
但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在本案中,李女士在刘先生去世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
2、 同一事件死亡的亲属如何界定死亡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解释》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死亡顺序如下:
(1) 无继承人的先死;
(2) 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
(3) 有继承人的,同辈同时死亡,相互不继承。
因此在本案中,李女士和刘母应当推定刘母先于李女士死亡,那么李女士是作为刘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了刘母的遗产之后死亡的,那么李女士的女儿应该继承李女士继承的份额。
3、刘母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刘母还有两个子女在国外,分别享有继承权,李女士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
因此刘母留下的价值60万元房产和30万元的现金,三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每人各得价值30万元的遗产,由于李女士与刘母在同一事件中去世,李女士的女儿继承李女士应该继承的份额,综上所述:由刘母在国外的两个子女和李女士的女儿平均继承刘母留下的遗产。
白水法院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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