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厂造的数千支塑料枪被认定为枪支,负责人刑满后仍要申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管理没有错,关键是管理的动机、程度、范围、合理性、依据。就像城管规范市容是对的,但是如果动手打人,合理吗?适度吗?依据什么?
枪支的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禁枪绝对是正确的。但是,受到质疑的是为什么要借题发挥对玩具枪如此上纲上线?
在常人的认知里,枪是能够致人死伤的。可是这不等于筷子能扎瞎一个人,筷子就也是枪。而且不能仅仅依据外形来判断什么是枪。玩具枪看上去像枪,但是里面只是弹簧、连杆,那所谓的威力连最小型的弹弓都不如,正常人不可能把这种玩具当做枪支。而相反的,《老无所依》中的杀手拎着高压气瓶到处杀人,那形状和枪支风马牛不相及,但原理上就是高压气枪。
所以,禁枪是依据法律还是执法者的个人印象,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执法的公信力。而且如果不依法,只依权的话,那就是我们已经见到的事实:天津大妈的塑料打气球枪是枪,而李某某公子的电动m4就是玩具枪?其实两者都是玩具,那为什么李公子没事,却判那位可怜的摆夜市气球摊糊口的大妈三年有期徒刑呢?
这就是当下枪支管理制度让人诟病的原因:严重违背公众认知、严重不公平、法律标准严重不合理。这个已经不是枪支问题,而是影响到公众对法律和执法者的信任问题了。
现在再说法律标准。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成文法律《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注意,这里是人大颁布的法律,而且说的是仿真枪。
接下来,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注意,这是人大颁布的法律,说的是足以致人死伤的枪支(不是仿真枪)。
再接下来,就是公安部制订的鉴定标准了。先说威力,对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是就是区别枪与非枪的标准,是根据能否打枪猪的眼睛来制订的。正如公众认知的原理:手指头都能戳瞎眼睛,请问手指头是枪吗?这种唯动能论去鉴定什么是枪,而且如此低的标准,违背公众最基本认知。
然后是公安部的仿真枪外形鉴定标准: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请问这些是不是枪:
根据这个标准,无论是比例超过1/2,还是有扳机和击锤并且金属材质的,都是仿真枪,超1.8焦耳就是枪了。
那么,普天之下还有玩具枪吗?况且就这寥寥数语的鉴定标准,请问细化标准谁来判定?是执法者的印象还是法律来判定?
所以,这是一部极其不严谨的规定。注意,是规定,不是法律,因为公安部不具有立法权,制订的只是部门规章,是用于公安系统办案时鉴定用的标准。
况且,本人在多年前曾亲眼所见军博二楼出售1:1的全金属、机构可动的64、驳壳枪,请问如此公开生产销售的是不是可以拘留了?
所以,法院依据公安部的1.8焦耳规章而不是法律去判处玩具厂老板14年徒刑,不仅明显违背公众认知,也违背了立法初衷。2018年国家两高、浙江两高都提出了气枪、仿真枪定罪量刑的合理化建议,要求考虑社会危害性,并且5焦耳以下可不起诉。那么,法院为什么要执意判如此重的刑呢?
1.8焦,让拘留罚款变成了牢狱之灾。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大于了法律本身,这些问题,让天津大妈、四川刘大蔚、黄河厂长等很多人成了被人同情的焦点,而对应的是人们对1.8焦耳的广泛质疑。
综上,黄河厂老板的案子不合法、不合理。而且,公众的认知也受到了不良媒体的误导。什么水弹枪打苹果、BB枪能打钢珠、仿真枪能随便改装等言论都是严重违背科学常识的荒唐可笑之言。例如黄河的所谓气手枪,只是打火机那种发脆的锌合金、充打火机气,打塑料BB弹、根本打不动钢珠的玩具,据说出厂价45块钱。我们就算不懂枪,也懂成本吧。
请不良媒体记住,能改装杀伤人的非法枪支是这样的枪,但报道时请勿滥用“仿真枪”一词,请问射钉枪仿的哪个真枪?
再例如,能危害社会和能改装的真正的非法仿真枪是下面这样的:
这是俄罗斯马卡洛夫原厂真枪改造出口的mp654k和托卡列夫厂mp656k。这是用真枪部件制作的co2气手枪,符合我国枪支管理法“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及“有制式枪支零配件”的标准。而且,这个是钢制的,这个才是真正该管的东西。
法律是否文明,是否尊重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1.8焦耳的更改进程是一个标志,拭目以待。
据澎湃新闻报道,“我造的‘枪’能装备一个师。”黄河用带有浓重闽南口音的普通话自嘲地说,“但我认为我无罪,我还要继续申诉。”黄河是福建晋江人,仅有初中学历的他,早年在国企做电工,下岗后和朋友先后开办过弹簧厂、塑料厂。2003年9月,他在村里开办了一家玩具厂,并从香港买回台湾生产的玩具枪进行仿制,得益于当地众多的海外侨胞,黄河生产的黄河牌玩具枪一度远销捷克、菲律宾等国。公安部于2011年1月24日公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在黄河的玩具厂迅速发展之际,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枪支认定标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2011年4月,黄河的一个下游经销商在河南许昌被警方抓获,之后黄河进入警方视野。当年7月,黄河被刑拘,警方查抄他的玩具厂时,起获了近两万支塑料玩具枪,后认定其中6103支是具有致伤力的枪支。2012年,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黄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上诉后被驳回。黄河被抓后,黄河牌玩具枪在市场上逐渐消匿。不过,随着短视频社交平台的兴起,又有一些人在社交平台上展示其拥有的黄河牌玩具枪,称其为“情怀玩具”。还有很多账号在发布玩具枪视频时,加上#黄河玩具枪#作为标签,而黄河辨认后指出,只有个别的是出自他的玩具厂,其余大多都是蹭热度。2022年12月6日,经过4次减刑后,服刑11年5个月的黄河刑满获释。此时,黄河已67岁,他决定继续申诉。确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2”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上是不公开状态。 玩具厂成“兵工厂”生于1955年的黄河曾是福建晋江市智高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玩具火车和玩具枪的制造与销售。2011年7月7日,黄河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刑拘。泉州中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智高玩具公司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黄河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被告人黄河因其负责的智高玩具有限公司非法制造仿真枪支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08年初,被告人黄河再次在其经营管理的晋江市智高玩具有限公司注塑车间、装配车间内,雇佣工人生产“黄河”牌系列塑料枪后出售。2011年7月案发时,公安机关扣押智高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河”牌系列塑料枪成品共计19824支。经检验鉴定,“黄河”牌系列塑料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5728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黄河为牟取暴利,还在其经营的智高玩具公司厂区组建EG723型气手枪生产车间,被告人黄河负责EG723型气手枪的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被告人葛鸿鑫负责车间管理及EG723型气手枪的研发、装配工作。2011年4月2日,被告人黄河将智高玩具公司生产的50件(共计600支)EG723型气手枪托运至河南省郑州市,贩卖给张国林(另案处理),张国林购买后将部分EG723型气手枪转手出售。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抓获张国林后,依法扣押了尚未卖出的EG723型气手枪413支。经检验鉴定,该EG723型手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375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泉州中院认为,犯罪单位智高玩具公司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被告人黄河作为该公司主管人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遂作出前述判决。案发后,有媒体在报道时,将智高玩具厂称为“兵工厂”。涉案的黄河牌玩具枪 狱中申诉被驳回黄河坚称无罪,选择上诉。黄河当时的上诉理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简称《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必须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足以致人伤亡(轻伤以上)或丧失知觉,公安机关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简称《鉴定判据》)的规定将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全部认定为枪支,既没有科学依据,也不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情形;《鉴定判据》只是公安部制定的行业标准,没有以部门规章形式向社会公告,不具有部门规章的效力;《鉴定判据》从未在生产流通领域进行公告,其并不知道产品违反规定,主观上没有制造枪支的故意等,请求改判无罪。玩具厂造的数千支塑料枪被认定为枪支,负责人刑满后仍要申诉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