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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2户业主反对,楼上8户业主无法加装电梯,合法乎?合理乎?

问:一楼2户业主反对,楼上8户业主无法加装电梯,合法乎?合理乎?

完全合理合法,并且表示支持!

观点如下:

一、商品多层步梯房是一种依法确权登记的私有房产,如果擅自在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是强制改变他人既有合法物权登记内容的不法行为,是改变、破坏全体业主以既有共同事项物业管理建立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行为,因为步梯房是没有电梯的,全体业主物业管理的基础关系是步梯房的共同事项的管理内容为基础,这是经过登记确权的法定内容、任何人不经物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这是法定的原则。

扩建不是民法典278条的规定的内容,他是城市基本建设(规划)管理调整的事项。民典278条中所规定的“改建”、“重建”的含义与“扩建”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民典278对“改建”与“重建”的规定只限于业主的物业管理、对既有物业管理中的共同事项有关联的建筑物的修改与建造活动,但不得超出业主的物权登记内容,因为物权的管理是法定的!

二、在既有商品多层住房加装电梯是加梯人的一种利益诉求行为,本人不反对你加梯的诉求,但你要明白、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是有相对利害(利益)关系人的民事行为,所以、你要有因加梯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赔偿的心里准备。有句俗话说:只讲自己的权利、不讲自己行为约束、这是恶霸行为;只讲自己的利益所得、不顾别人的利益损失、这是流氓行为;所以加梯必须考虑别人的损失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显示民事行为的公平性。

其实在增设电梯的问题上,高、低层住户的诉求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低层住户的诉求是确保权益的诉求,是对法律授予的财产权的维护、法律授予的权益是不容侵犯的。而高层住户的诉求则是一种欲望的诉求,是对原来上楼行为的一种“改进”,能不能改进是要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这种“欲望”的实现、就不能去牺牲低层住户的财产权益为代价、合法权益是高于“索取”权益的。因此、在商品步梯房加装电 梯不是你的权力、应该是你主动与他人沟通、用实际行动(赔偿、或利益交换)去获得他人的谅解与同意来获取你的欲望、这才是你的责任。而不是一味的枉顾他人利益、打着老人的旗号、政府的惠民工程、趾高气扬的理所当然的去加装电梯、在法规面前谁都没有权利强迫他人服从你的利益,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只有这样大家才能和平相处、风清气正。

三、 他人多层步梯房无论是建造事实,还是自愿登记确权的事实、都是法定的事实,业主之间的毗邻关系不是自然与习惯形成的关系、是法定的关系,不存在相邻关系通行请求权的问题,所以没有任何“容忍”的法律规定条件,步梯房的通行方式是业主自愿原则的生活方式,这种物权是不得擅自改变的,因为业主之间的物权关系是法定关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更改他人的既有物权的登记内容的。既有多层商品步梯房的物权是法定的,在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实际上就是一部分人增设另一种物权的行为。所以、在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擅自加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不能用聚众表决的形式、让其合法化的,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违法行为人承担其后果责任。

综上是个人观点,欢迎持不同观点的网友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