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国一个州宣布独立,美国国会会同意吗?
如果美国一个州要宣布独立,又符合全部程序,美国国会无权反对。
当初同英国进行独立战争的时候,美国并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群乌合之众,一共13个州,他们只是英国的13个殖民地,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他们抱团取暖,向英国政府说“不”,打响了独立战争第一枪。
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当初这个宪法,就是“一国两制”的宪法。
在北方人看来,奴隶制是反人类的,违反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国精神,应该废除。
可是南方四个州觉得,我们种植园多,不使用黑人奴隶不行,真要废除的话,我们就退出。
为了团结南方各州,华盛顿做了妥协,南方各州可以保留奴隶制。这就是典型的一国两制。
那么,美国各州有没有权力独立出去?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美国是松散的联邦,跟苏维埃联盟没有什么不同,各州有退出联邦的自由,不然的话独立战争白打了。
因为那场战争就是为了推翻英国人对他们的统治,就是争自由的,各州对集权是深恶痛绝的。
别忘了,独立战争打响的时候,各州发表了一个《独立宣言》,那里面怎么说的:“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如果摆脱了英国的统治,有诞生出一个美国,到头来还是被控制,区别何在?
1787年各州代表在费城制宪的时候,各州都强调自己有“主权”,不必受他人制约。
哪怕有丝毫削弱本州的政治权力,都是剥夺和削弱本州人民的权力和自由;那样的话,我们坚决不干。
费城制宪6年前,即1781年,各州通过了《邦联条例》,各州权力大得惊人。
各州享有征税、征兵和发行纸币的权力,每个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参加。每州不论人口多少,都在国会中有一票表决权。所有重大事项要有九票才能通过。根据这个条例,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联盟,跟欧盟差不多。
制定宪法的时候,《邦联条例》自然终止。但是州权主义依然很有代表性,马里兰州的代表就指出,州就是民众的国家,爱州就是爱国,如果让他们退让,那大家就散伙。所以美国宪法才达成妥协,允许南方州保留奴隶制度。
1800年,杰弗逊总统在任时期,甚至废除了《惩治叛乱法》,并赦免了所有触犯该法坐牢的人。
既然各州有退出的自由,美国南部各州宣布独立的时候,北方为什么会大打出手,内战为什么还会爆发?一是因为新加入美国的州,也有蓄奴的制度,对该制度深恶痛绝的林肯总统不允许他们带着这种制度加入美国。
已经加入美国的南方州却允许他们加入,理由是“主权在民”,老百姓愿意。
林肯总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任其发展,蓄奴制度就会在全美死灰复燃。林肯说,我不反对南方各州保留蓄奴制度,但是我痛恨这种制度,不希望看到它在美国扩散,遍地开花。
面对北方各州的决不妥协,南方州就摊牌了,不行我们独立,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
林肯说,你们独立可以,但是不能你们农场主和寡头政治家说了算,要看南方各州民众答不答应,你们要举行全民公投。(那时候没有公投这个词,但是意思是一样的。)
但是南方几个州的首脑不管,就是要独立。
1860年南方奴隶主发动叛乱,南方蓄奴州纷纷独立,南方7州退出联邦。
1861年2月,南方七个州宣布脱离联邦,成立了南方邦联,即"美利坚诸州联盟",定都里士满,选举密西西比州的杰弗逊.戴维斯为总统。
当时北方的大多数民族不愿意开战,不希望用一场战争解决南方的奴隶制问题,而林肯不能不考虑民意,对动武慎之又慎。
独立就独立吧,南方州还先发制人,开了第一枪,向苏姆特要塞中的北方军队发起进攻。
南方的独立本来就不符合法律程序,属于叛乱性质,现在又向联邦军队主动发起进攻,北方有法可依,进行反击,南北战争爆发。
在1861年内战前,罗伯特领导的南方政府界认为奴隶不能参与公投(种族歧视),农场主和政治家完全可以代表南方宣布独立;而北方林肯政府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应该举行全民公投(包括黑人),歧义在此发生,再加之南方棉花之争、墨西哥战争等等前期导火线,最终有关民权、维护宪法的美国内战开始了。
美国各州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是可以独立的,因为美国宪法没有明文禁止各州退出联邦的权利。
美国政府对待“分裂者”的态度,也足以说明美国社会对他们的包容。
在独立战争结束后,作为失败的一方,叛乱的一方,南方的领导人和军队将领理所应当被追究罪责,
可是南方军队的官兵,放下武器后就回家去了,该干啥干啥,没有住监狱,甚至连检讨都没有写,就像一切都未曾发生一样。
那么对于分裂美国的“首恶”,美国政府又是如何对待的?按说,南北战争进行四年,伤亡超过百万,独立的始作俑者怎么也要定个叛国罪,判处死刑或者无期。
可是“伪总统”杰弗逊·汉密尔顿·戴维斯 曾被监禁,但是在美国南北人民的强烈要求下,检察院放弃对他的起诉,戴维斯不但被释放,还在1875当选了美国联邦参议员。
更有甚者,美国历史书中没有一个字说他是坏人,他死后美国多地为他竖立起雕像。维吉尼亚州还修建了杰弗逊‧戴维斯纪念馆,分裂国家的人竟然得以永垂不朽。
南方分裂的另一位“主犯”、南方军队统帅罗伯特·爱德华·李将军,曾经以叛乱罪被起诉,但随即获得特赦免,法院查扣他的财产也返回。李将军没事人一样,到华盛顿学院当校长。
更有甚者,美国历史教科书中,李将军不是一个反面人物,美国二战前研制的坦克还以他的名字命名。
他的雕像在美国巍然耸立,直到去年才被抗议的黑人推倒。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戴维斯还是李将军,他们在南方分裂当初,都是坚决反对南方脱离独立的。
戴维斯发表过反对分裂的演说,主张协商对话解决南北分歧。
李在情感上反对南方脱离,并曾于1861年在信中猛烈抨击为"完全是一场革命",背叛开国先烈。然而他因效忠于出生地,维吉尼亚,而加入联盟国。
在美国人看来,州是自己的第一祖国,它在心里的分量要重于联邦。平时我可以爱国,可以别无选择的时候我只能舍弃美国去捍卫州的自由。这说明一点,美国是个松散的联邦,凝聚力很低,分离倾向严重,一旦遭遇不公,他们的独立倾向就会暴露。
而且李将军并不是奴隶制的坚决维护者,而是一个奴隶制的反对者。他在给妻子的心中说:“我相信,在这个开化的时代,只有少数人不明白制度性蓄奴在道德上与政治上皆属有害。"。
李将军还说说过,如果我有100万奴隶,为了避免战争,我愿意给他们自由。
但是二人最终还是选择支持、并领导南方独立,就是觉得,南方州有脱离联邦而独立的权利,为权利而战,不争(蒸)馒头争(蒸)口气。
而北方进攻南方的理由并不是维护祖国统一、讨伐分裂者,因为这种理由违背宪法精神;所以北方开战理由冠冕堂皇,即解放那些在奴隶主统治下过着牛马不如生活、水深火热的奴隶。
如果林肯不是以解放奴隶而是以反对分裂的名义发动南北战争,可以想象战争一定是失败的,因为美国人民不会支持这样一场战争,它违背宪法精神。
即使美国高层,对于南北发生这场战争也是痛心疾首的。
李将军向北方的罗伯特将军投降时,罗伯特将军没有居高临下的威严,也没有理直气壮的正义感,而是久久不提投降的事,避免谈及这个敏感话题,伤及李将军的自尊。
还是李将军主动提出投降的事,还来了一句:我的将士好久几天没有吃过一顿饱饭了。
罗伯特将军说:那好办,我这里正好有两车粮食。
最叫人感慨的是,罗伯特还对李将军说:放心吧我不会逮捕你,哪怕我辞职也不会这样做。
叙述这些就是想说明一个问题,在美国独立不是什么大逆不道的事,因为当初大家组成国家是为了对付外来侵略,维护各州的权利和民众自由,而不是为此做出牺牲。
那么,美国宪法中,关于各州脱离联邦又是如何规定的?
其中共和宪政条款规定,合众国保证各州实行共和宪政体制。
这被解释为,只要各州保留这样的政体,联邦无权阻止其独立。因为共和体制能让州民众自由表达意愿,决定是否独立。其核心还是各州绝大多数民众愿意脱离联邦的话,就可以独立。
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保护宪法未列举的权利。
宪法第十修正案:“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授予权力,而未列举的保留权力归各州所有”。
这就是说,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比如:货币发行权,和对外宣战权,而没有“平叛”权力。对联邦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而宪法没有禁止各州退出联邦,等于各州有退出的权利。
这可以被解读为,其实就是各州保留退出联邦的权力。
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在就职演说中说:如果我们当中有人想解散这个联邦,或者想改变它的共和体制,那就让他们不受干扰而作为对平安的纪念碑吧,因为有了平安,错误的意见就可得到宽容,理性就得以自由地与之抗争。
这就是美国的立法精神,美国联邦政府不能违背这个精神。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没有明文规定,那就意味着美国各州想什么时候独立就独立。
但是一个州的大多数民众真要独立,联邦军队肯定会以维护秩序的名义派兵镇压。
不过镇压与否总统一个人说了不算,还要过参众两院这道门槛,需要国会授权,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别忘了,弗吉尼亚、纽约和罗得岛加入联邦时,就特别加了一个条款:如果新政府变得具有压迫性,那么它们就可以从联邦中退出。)
不过,美国联邦政府也不会对这种行为袖手旁观、听之任之,肯定要使用封锁、制裁等下三滥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