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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问:业委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业主委员会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业委会选举和其它业主大会一定要按照法规的程序依法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或筹集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活动、有关共有的其它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各个小区业主工作不在一个单位或系统,随着全国人口的流动,也处在天南地北,这就造成小区业主无法按时参加业主大会。同时也由于较多的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致使实际按时到会的人数基本无法达到民法典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参会人数。如果严格按照这条规定考核实际到会人数,那么小区各项事务将无一例达到规定要求,法律规定的上述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权益也就形同虚设。

为了避免业主大会因参会人数不足一事无成,住建部和各省住建厅就出台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其中规定了“在满足实名投票的条件下,支持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有关决议事项表决”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业主参会率。此规则允许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表决事项未达到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要求的,由缺席未表决业主补充表决,补充表决时间不超过三日。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未表决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多数票”。

综人,业委会的选举把未投票视同认可大多数人意见,合情合理,于法有据,但一定要按规定的程序提前进行公示。

最后,建议各地小区业主为了大家也包括业主自已共同的权益,应该积极的参与小区各项业主大会,积极勇敢的表达自已的真实意见,如此才能真正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网上透露,很多物业公司由物业工作人员拿着签名表征求业主业主意见,大多数的业主不问事由,拒绝签字,以为不签字,物业公司制定的相关事项就无法通过,岂不知你拒绝签字,就被物业公司视为默认同意。因此建议业主应该积极签字,并按照“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方式认真的表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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