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按摩店的招牌上打上“保健”、“养生”这类字样是否也属于医疗范畴和非法行医?你怎么看?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招牌,连傻子都能看出来不少是干不正当的营生,所谓“保健”“养生”都是掩人耳目、自欺欺人而已,正常的求医谁也不会来这种地方。
因此,不少足浴按摩店上的招牌“保健”“养生”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它在无形当中就是暗示这里不少都是进行“性交易”的违法勾当,自然“保健”“养生”也就成为这种违法勾当的遮羞布和标识牌,彼此都是心知肚明、心照不宣而已。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是严厉打击的,因此打着“保健”“养生”的旗号,既可以躲避查处,又可以招揽“生意”,可谓是一举两得、一箭双雕。
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例,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阿媚初中没有毕业就出门闯荡,好吃懒做的她根本受不了加班加点的枯燥工作,很快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阿媚就进入按摩店干起了“皮肉”生意。
大概是受金钱的驱使,阿媚逐渐不再满足“保健”“养生”给自己带来的收入,她的胆子也越来越大,竟然伙同其他姐妹趁着给客人“服务”的机会偷取客人的钱财。
一次,一个叫阿辉的年轻人带着给父亲看病的一万元钱去阿媚处“保健按摩”,享受完阿媚给自己带来的刺激后,竟然发现挎包内的一万元现金不翼而飞,自然是被阿媚的小姐妹玲玲偷走了。
阿辉自知自己被偷,但是阿媚就是死活不承认,阿辉遂报警。民警到达后,经过调查,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现场只有阿媚、玲玲和阿辉三人,同时提取了阿辉挎包上的指纹,并在房间内搜出现金一万余元。
经鉴定,阿辉挎包上的指纹为玲玲所留,阿媚和玲玲不得不如实供述了合伙实施盗窃的违法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遂以阿辉嫖娼、阿媚卖淫,对二人分别处以十日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阿媚、玲玲合伙实施盗窃,数额较大,以二人犯盗窃罪,分别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唯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近些年来,街头涌现出的大小足浴按摩店纷纷都玩起了偷换概念----以“中医”、“养生”这类文雅的称呼替代了传统的“足浴”、“按摩”等名称;更有个别店家非法行医开展医疗活动,店招上明目张胆地打上“治疗”、“理疗”等医学术语,还有各种各样的疾病名称。 然而据我所知,在某些城市,当遇上相关部门市场监管异常严厉的时候,这类场所的店招上不仅不能够涉及“治疗”、“理疗”等字样以及疾病名称,就连“保健”、“养生”这类字样也不准许出现,否则一样会被视为非法行医,即使这些都没有,店内悬挂的锦旗也会被拿去作为非法行医的证据。 对于此,我感到不解。若说涉及“治疗”、“理疗”这一类字样或是疾病名称属于非法行医的话合情合理,但是像“保健”、“养生”这类字样跟医疗和非法行医到底有何关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