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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在一年前卖了,今年买家反过来把我告了,叫我缴纳房屋维修金,怎么回应这件事?

问:我的房子在一年前卖了,今年买家反过来把我告了,叫我缴纳房屋维修金,怎么回应这件事?

积极应诉!说下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01、对维修基金的基本认识

维修基金就是全体业主共同缴纳的、用于公共物业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用的钱。

这个钱原则上应该在首次申办房屋产权时一次性缴纳,后续如果用完了,可以再补缴,由业委会统一保管,具体支用人是物业公司。

我的房子在一年前卖了,今年买家反过来把我告了,叫我缴纳房屋维修金,怎么回应这件事?

02、为什么你没有缴维修基金?

一般来说,如果是商品房,在首次办房屋产权时,就会由开发商代收,并由开发商统一移交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移交给业委会。

如果个人没有缴维修基金的话,是很难办到产权的。因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怕产权办出去之后收不到维修基金脱不了干系,所以,一般都是在办产权时一并征收的。

但凡是都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你们当地可能疏忽了,没有在首次办产权征收这个钱。也可能是你的房子以前是公房(房改房)再转到你个人名下的,就可能在办产权时漏掉这个维修基金。

我的房子在一年前卖了,今年买家反过来把我告了,叫我缴纳房屋维修金,怎么回应这件事?

03、你该怎么回应?

不要慌!积极应诉!没啥大不了的。

这个钱究竟该谁交?是你?还是他?或者共同承担?

首先,你们的买卖合同对此肯定没有约定,不然,他就不会来告你了。既然合同都没有约定,那就不能直接说该你缴,因为你没有缴钱的合同义务。

那有没有法律规定呢?

有的!就是该业主缴。

那谁是业主?

你们都是!只是你是前任,他是现任。从法律意义上说,你们都有义务交!也就是说,维修基金该你们两个交。

但是,现在交易完成了,你已经不是业主了,在追缴维修基金这个事儿上,首当其冲的法律责任已经不是你了。

不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再加上你也住过房子一段时间,也可以适当承担一部分。

所以,关于这个“冒出来”的维修基金,我个人的意见是共同承担为好,具体划分建议如下:

第一、你该交的部分:【你购房的时间与卖出房屋的时间差】/70年房屋产权年限*应缴维修基金。比如,你是2010年买的房,2018年卖的,时间差就是8年,总共该交维修基金为2万,你该承担的钱就是【2018-2010】/70*20000=2286元。

第二、他该交的部分就是扣除你该交的,从上面例子看,他该交17714元。

这样分担的话,算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基本就是根据持有房屋年限来分担维修基金。

我的房子在一年前卖了,今年买家反过来把我告了,叫我缴纳房屋维修金,怎么回应这件事?

当然,如果你根据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现在双方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耍赖不交,我想最终可能也就是扯皮,法院也很难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