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退休金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吗?
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先亮明个人看法:退休金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两个适用对象、政策目标完全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别把两者扯在一起,胡乱比较。为什么呢?
首先谈一下退休金问题。严格地按照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所谓的“退休金”,应称为养老金或基本养老金,其适用对象是:所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由社保局按照在职期间缴费情况依法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用于保障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本人也从此彻底退出了工作岗位,不再参加具体工作,彻底回归家庭过上了退休后的生活。
就具体的人员类别来说,包括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各种类型的企业退休人员,还有一部分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其实质来说,养老金是由政府强制参加或者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由参保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承担缴费责任的长期养老储蓄存款,只有退休之后才能开始使用。基本的政策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就是说:多缴少得固然违背政策初衷,少缴多得也为社保政策所禁止。从时间概念的角度看,是个人在在职工作期间必须持续地缴费,为退休之后的老年生活需要不断积累资金来源,是标准的先缴费、后享受。通俗地说:是年轻时储蓄年老了用。政府在养老金问题上的定位是:给予每一位参保人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严格地说:工作期间的缴费水平与养老金待遇之间,严格地按照社保政策办事,具有非常明确的因果关系、正比例关系。
可以肯定的是:不同具体工作岗位的参保人,其养老金差别是很大的,高的很高,低的也非常低。原因也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养老金待遇低,从根本上说,是在职期间缴费水平低、缴费延续时间短的必然结果。如果为此心理不舒服也好,眼红他人的也罢,即毫无意义,又毫无用处,也只是自寻烦恼而已。
其次,谈一下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很显然,国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各省人民政府都会按照本地区的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情况,决定适时地调高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落实好劳动法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30日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按这个规定,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简单地说,如果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行为,会受到人社部门的处罚的。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因此,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一项保障劳动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必须强调的是:我国是一个大国,各省市自治区各方面差别比较大;即使是同一个省内,各地区情况也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有非常突出的地域化特征。请看最新的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退休后退休金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吗?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对于一个具体的个人而言,养老金待遇的高低水平,即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又与本人在职时所从事的工作行业有关,还与本人自身的工作能力、业务素质有关,最直接的是与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长短密切相关,退休时按社保政策依法核定就可以了。它不过是一个“多因一果”事件的最终结果,个人只能接受,政府也无法宏观调控。总之一句话:养老金是己经退休老人余生的日常生活来源。
而最低工资标准,则是劳动者从事实际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标准,只要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这个标准,从法律的角度说,就合理、合情、合法,不存在任何问题。
因此,把这两个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完全不同的问题硬扯到一起,胡乱地比较一番,即没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也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就极端情况而言,养老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十分正常的,它只表明:此人在职期间参保缴费标准很低,或者缴费时间很短,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