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判定罪名不成立,取保候审也解除了,公安局可以结案了吗?
检察院判定罪名不成立,也解除取保候审了,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结案,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办理刑事案件来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是司法机关,只不过是各自承担的责任分工不同而已,相互既监督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保证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依法办结。
一起刑事案件,一般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布判决。其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就是审判机关。
所以,刑事案件,要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经合议庭审理后公开宣判。
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报请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一起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是否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其中,有两个环节可以予以监督,一个是报请逮捕的时候,另一个是审查起诉的时候,阶段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同。
如果案件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会不予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此时,犯罪嫌疑人会被释放,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案件就此终结。
如果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审查起诉,就是你说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就此终结,并不存在公安机关结案的问题了。
所以,案件阶段不同,结案的方式是不同的。如果是立案侦查阶段,结案的主办机关就是公安机关。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案的主办机关就是检察院。弄清楚这个问题,你的问题就有了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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