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工地老板有责任吗?
农民工在工地宿舍发病死亡,工地老板有责任吗?首先肯定的回答是,有!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无论何种形式的用工或雇工。只要在你同意使用该工人。就构成了使用和被使用工,或雇佣被雇佣工的劳务关系,而且无论你与该工人签未签劳务合同,都存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了,按照《劳动法》规定,-三天以上连续工作的工人必须购买劳务保险。由此可见。该工人应该是长期在此务工的。所以老板必须认定该工人是自已工地的合同工。既然是合同工。老板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界定责任的大,小,多少方面有所区别。
我一个搞建筑的朋友就遇到过这样的事,他当时承包了一个标段的河堤工程,工程总造价一千一百万左右。工程不算很大,而且工期只有三个月。他没有找专业施工队伍,而是就地组织了一些民工自己做。因为只有三个月工期,而且又是就地组织的民工,所以就没有和每个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当然按规定买了劳务保险金的。就在开工第二天的晚上,一民工半夜解手,死在厕所旁边了。经法医鉴定,该民工是由于在茅坑蹭久了,突然站立后引起脑冲血而死亡的。要说这件事和老板有啥牵连啦。但法律就是法律。每个人都得遵照执行。后经劳动仲裁。给该民工赔偿了四十八万多。老板不服,告上法庭,,法庭支持劳动仲裁意见,驳回上诉。
由此可见楼主所提问题相同,所以老板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不容置疑的。再者作为农民工,虽然他是一个弱势群众。是一个低层的劳动者。但他首先应该是一个人体。而应该受到人体的同等尊重。他是一个鲜活的生命,生命就应该是受到爱护和珍惜。所以当他们受到伤害或意外,就应该得到同等的补偿和赔付。这样才会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才能体现出生命无尊卑之分,人格无贵贱之别。
前几天我们一个工友经人介绍去西藏干活(工地海拔4000多米)刚去了就不适应当地气候,老板派车将他送往100多公理的县城抢救,最后抢救失败死亡,请问老板该负多大的责任?欢迎大家参与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