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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除名,以前的工龄都作废了吗?
问:单位除名,以前的工龄都作废了吗?
关于除名的处理规定,我们采取的是“老政策、老办法”的方式。
根据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并不一定是从1986年10月开始的。因为当时仅仅是对新入职的国企职工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要求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而更早之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劳动者,他们是一直到1992年前后,当地建立起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才开始参保缴费的。
如果是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被除名或者自动离职,一般都是从个人开始缴费计算连续工龄。
从各地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模式,也是经过了多次修订完善的。1995年我国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我国实施现在的养老金待遇计算模式。
目前来看,关于除名和自动离职问题,现在只要实施了社会保险缴费,对于各种待遇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尤其是我国还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除名和自动离职都属于非职工意愿失业,可以领取失业金的。领取失业金期间,国家还会给代缴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是非常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