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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缴纳方式都有哪些呢(罚金的缴纳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法律中规定对于罚金刑的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因此通常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就会由人民法院依照判决的内容要收取罚金。而此时作为罪犯自然也是要按照规定交纳罚金的,这种情况下罚金的缴纳方式都有哪些


罚金的缴纳方式

1.一次缴纳。一次缴纳就是在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强制犯罪分子一次性地将判决所确定的金额全部清偿。

2.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是在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多次强制犯罪分子把判决所确定的金额全部清偿。

3.强制缴纳。强制缴纳即强迫犯罪分子缴纳罚金。适用强制缴纳的的条件是:第一,犯罪分子有能力缴纳罚金。这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拥有足以缴纳罚金的金钱,如银行存款等;或者是犯罪分子虽然没有金钱,但有其他财产可以变卖以缴纳罚金。第二,犯罪分子拒不缴纳罚金。即犯罪分子有经济能力却拒绝向法院缴纳罚金。或者是故意隐瞒自己的经济状况,借口无钱而拒不纳;或者是积极转移财产而拒不缴纳。

4.随时追缴。随时追缴是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强制要求犯罪分子缴纳金的执行方式。随时追缴罚金应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分子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犯罪分子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原因,并不是由于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而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判决所确定的缴纳期限以后,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只要具备以上适用条件,就可对犯罪分子随时追缴罚金。

5.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是指犯罪分子可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之后缴纳罚金。延期缴纳适用的条件包括:第一,犯罪分子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第二,犯罪分子按期缴纳罚金有困难。第三是延期缴纳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定才能适用。

6.减免缴纳。减免缴纳是指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时,减少或者免除犯罪分子应缴纳的罚金的一种罚金执行方式。减免纳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分子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等;第二,由于不可抗拒的灾祸使得犯罪分子按期缴纳确有困难或者缴纳之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第三,罚金的减免缴纳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方可执行。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 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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