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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包括哪些(新的证据是指)

目前案件审查办理中,很多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有的以此能进入法院再审的第一关,但有不少最终以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被驳回。那么,到底哪些证据属于新的证据能真正达到推翻原审判决的目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民诉法解释第387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所以,新的证据的出现对于推翻原审判决、裁定很重要。

一、 “新的证据”有哪些

新产生的证据。即在原来法院一二审诉讼中未出现的,后来新形成的证据。 逾期提交的证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于新证据发现的时间节点不再要求,可以是任何阶段遗漏提交的证据,但要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

二、再审中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如果人民法院责令说明逾期理由,当事人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采纳的除外。

三、对于申请再审阶段“新的证据”的几点注意:

再审中,对于“新的证据”的审查已经不再强调对“新证据资格”的审查,即形式审查。而是侧重对新证据的实质审查,侧重于新的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目前实践中,对“新的证据”形成时间已无时间上的硬性要求,即可以是新产生的证据,亦可以是新发现以往遗漏的证据。再审阶段“新的证据”的认定,是建立在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已经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院要求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提交自己能够提交的证据的前提下,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再审阶段逾期提交的新证据,当事人应充分说明有正当理由;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逾期,一般不被采纳。但如果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在对当事人训诫、罚款后,仍应当被采纳。“新的证据”与“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能等同。再审阶段的新的证据属于逾期提交证据的一种,但逾期提交的证据未必被认定为新的证据,具体还要根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系以及未能及时提交等各种原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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