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的人,到老了都属于五保户吗?
作为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可以肯定:按照目前的国家政策,即使身为单身老年人,还是要按照三无人员的法定条件,逐人进行严格审核,大多数人肯定是不能获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为什么呢?
首先,明确一下以下几个十分重要的政策概念。
1、单身的人。按照一般的理解,所谓单身的人,是指现在一个人独立生活的人。毕竟,每一个人的人生经历是完全不同的。单身的人有终身未婚的;也有结婚后没有生儿育女,配偶又去世的,如丁克一族;还有因自然灾害、各类突发事故致残或失去家人的。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各种各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这里要重点明确的是:有儿有女,但因各种原因没有和儿女一起共同生活,自行选择独立生活的单身老年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身的人。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对于老年人来说,其抚养长大成人的儿女,就是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的法定赡养人,直到老年人去世。
2、老了。在我国,有一部专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第二条就开宗明义,给老年人下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也就是说:在我国,凡是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都是老年人,就应该享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凡是未满60周岁的人,一律不能称为老年人,也不能享受这部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规定是一锤定音,一个唾沫一个钉,必须严格执行。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目前严格执行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以及因病、因残、因从事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法律允许部分人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凡是已经退休,但尚未满60周岁并且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都不是老年人。简单地说:退休的人并不见得都是老年人。
3、五保户。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所使用的概念,专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通过个人申请依法获得了救助的人,才是真正的五保户。既使完全符合条件,但因本人没有申请或者已经提出申请但没有批准的人,根本就不是五保户。显然,这时的五保户仅仅适用于农村地区,这自然意味着城市地区就没有五保户。
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并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彻底改变了这一现状,但不再使用五保户这个称呼,而改称为特困人员,对特困人员的救助方式称为特困人员供养。从此,特困人员不再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城市和农村都有特困人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这既是国家规定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的法定条件,又是审核提出申请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的根本标准。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只有通过了严格的审查,已经获得了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救助对象,才是真正的特困人员。毫无疑问的是:既便是确实符合条件,但本人没有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了申请,但还没有得到批准,尚未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人,都不是特困人员。
其次详解特困人员供养的法定核心条件。概括而言:所谓的特困人员,就是同时符合三无条件的三类人员。
其中,三类人员就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符合特定条件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鉴于题主提出的问题不涉及其余两类人,这里就专门谈有关老年人的政策。
三无条件分别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法定义务人又分为三种情形:1)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父母亲以及爷爷奶奶等长辈对未成年人儿女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儿女的法定抚养义务;2)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成年儿女对父母亲以及爷爷奶奶等长辈的法定赡养义务;3)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配偶以及平辈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总之,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扶养义务,法律根本没有做出强制规定的,肯定就不属于法定义务的范畴。关键是“法定”两个字。说到底:判断家庭成员之间有没有法定义务的标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的规定:
1、无劳动能力。凡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论身体是否健康,实际上有没有劳动能力,一律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凡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显然,认定是否属于无生活来源的唯一客观标准,是当地政府研究确定的低保标准。毫无疑问:不论家庭中有几个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就不能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人。对于老年人来说,既没有成年人的儿子,又没有成年人的女儿,就是无法定赡养人。一般来说无儿无女的老年人,基本上就是无法定赡养人。个别情况下,单身老年人在年轻时会过继亲属的孩子、收养他人的孩子,在抚养长大之后,当然肯定必须赡养老年人。
4、法定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即老年人虽然有儿女,但儿女本身也是老年人、或为重度残疾人、或患重大疾病,自顾尚且不遐,这就是没有赡养能力。另外,如果儿女正在监狱服刑或者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有儿女仅是名义上的,和完全没有儿女一模一样,根本不起任何作用,也属于没有赡养能力。说到底:国家政策考虑到了各种可能,是很讲道理的。
再重申一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只有在同时完全符合三无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特困人员。不符合三无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得认定为特困人员。显然,这个条件是非常严格的,从根本上决定了特困人员非常少。例如,2021年第三季度,民政部统计的特困人员总数仅为470.7万人,占我国14亿人口的比例仅为0.34%,大致平均每300人中,才有一个特困人员。总之,目前政策条件下,如果没有极为特殊的生活困境,要取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难度是非常大的。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单身的人,到老了都是五保户吗?综上所述,按三无条件梳理一下:
1)凡是年满60岁的老年人,肯定属于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的判断标准,就是低保标准,凡是老年人的收入超过了当地低保标准,就不能认定为无生活来源。事实上,目前全国各地的低保标准差别较大,甚至完全不同,但大多每月在四、五百元的水平(见以下截图),超过一千元的屈指可数。毫无疑问:所有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普遍高于低保标准,绝对不可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如果单身老年人领取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标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话,就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终身没有儿女,或者儿女因各种原因去世,也没有已经成年的孙子孙女以及外孙外孙女,肯定就属于无法定赡养人;
4)如果有儿或有女,但儿女也是收入低下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或者还在服刑、已经失踪、宣告死亡的,就是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
说到底:符合一、两个条件的人不少,但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肯定是十分困难的。反过来说:如果确实完全符合三无人员条件,就必须一人不漏地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这就是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的原则。
最后概括为一句话:只有完全符合三无条件的城乡居民中的单身老年人,才有可能通过严格的逐人审核,纳入到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内。所有退休的城镇职工,根本没有任何可能性。
优秀作者:智慧拍手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