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五保的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取消五保?
五保人员(特困救助对象)其供养救助会被取消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供养救助对象已满16周岁并已有劳动能力;供养救助对象因各种原因获得超出特困救助标准的财产性收入;供养救助对象死亡。
这是作为在农村从事民政管理工作的笔者,结合现行政策和具体工作实际给出的答案。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死亡后,就五保户已死亡了,其特困供养资格自然会被取消,这个不需讨论。
下面,就重点说说其他两种情况。
一、关于供养救助对象已满16周岁并已有劳动能力而取消的问题
这是实际主要是针对孤儿的救助,当其未满16周岁时,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劳动力,也无生活来源,应该纳入供养救助对象,若其满了16周岁,且又未继承读书,就是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就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解决自己的吃穿问题,所以就会根据其劳动就业的情况取消其供养救助资格。
若救助的孤儿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读书,不能就业,不但要确保其吃穿,还要保证其入学,直接其结束学业。
当然,若是救助的孤儿属于重度残疾人,虽已满16周岁,因其无劳动能力,会继承保留其特困救助资格。比如,笔者这里敬老院里就救助有早已达到16周岁的兄弟二人,因其父母全部过去,且其为智力重残。
二、关于供养救助对象因各种原因获得超出特困救助标准的财产性收入而取消的问题
出现这种意外获得在笔财产性收入的情况原因各不相同,总体数量也不太多,但这种因意外的财产收入使得其有了生活来源,按规定应该取消其救助资格。
比如因征地拆迁而获得了数额相当可观的一笔收入,特别是涉及其农房被拆迁的,补偿的金额上十万乃至数十万。
又如,意外获得一大笔捐赠或其他收入,笔者所在地就有一五保对象意外获得了其去台亲人的一大笔财产。
再如,五保户因婚姻发生变化,新结婚的对象有大笔财产的,或新结婚对象有劳动能力的,但这种情况很少。
综上所述,由于五保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是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这些人死亡了,有劳动能力了,有生活来源了,原则上就应按规定取消其特困供养资格,不再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欲感受“三农微耕机”犁开土地的更多乡土气息,敬请关注@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衷心感谢阅读和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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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者:美好一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