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老旧多层住房外置加装的电梯是标标准准的“新建”工程?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对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给出的解释,可谓从建筑专业给予的定义。三者定义依据集中点,在于“基础”,是新建基础,还是原有基础。
建新:从基础开始的建造的建筑项目。
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外加装电梯首先要从基础开始建筑梯房连廊,并从基础开始进行建筑设计等程序申报的建筑工程。外加电梯房建筑不是在原有基础上,不是为生产目的,而且增加了既有住宅建筑的负载,特别是对既有住宅的建筑原设计进行了改动。
既有住宅的外加电梯从新建基础按新建程序申报,是住宅私有产权的各业主原没有的物权,超出土地使用权占地建筑物。与企业和单位在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建行为有本质上不同。
所以,既有住宅多年后要从地基开始建造的电梯房,按照什么建筑工程程序申报?是不是新建,听哪个法律?
个人认为之所以是“新建”工程,从下列几个问题看: 一是从建造时间上论述加装的电梯是新建的行为。 老旧多层步梯房原始建造设计是没有的,由于部分人的要求需要在步梯间以外新增电梯,所以说他不是民法典278条中表述的“修建、重建”行为。是增加的“新建”行为。 二是从建造位置空间范围上讲,他占据的是原建筑范围以外的位置空间,是新建的行为。 新增的外置电梯是在旧建筑设计红线以外建造的,而且占据的又是全体业主有偿取得的共有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更说明了他不是对原有建筑的“修建、重建”的行为,是标标准准的另起炉灶的“新建”行为。 三是从专业角度讲,他是从新另立基础的加建新增行为,是新建的行为。 新增的外置电梯是从新设计另立基础的建造行为,新基础与老基础是分离的,不是对原有房屋某些部位的建筑结构进行修建与重建(电梯本身就不是步梯房的任何部位建造体)。是新增电梯从新建立的基础,所以是标标准准的“新建”行为。 四是从法理角度讲,他是在既有合法物权上新增设立另一种物权的行为,是新建的另一种物权。 多层商品住房是经政府登记确权明晰的合法私有房产,业主获得的物权是法定的。电梯不是步梯房的登记内容、是新立、新建的。
优秀作者:每天有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