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增人口、出嫁女、迁出人口和务工子女的土地确权要怎样登记?
我坐过土地确权工作,我来给您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吧!
既然说到土地确权,就要明白这个土地确权主要针对的是二轮土地承包而言,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大部分是在1998-2027年之间,较早的一批是在1994-2023年,但期限都是30年。
特殊解释一个名词:新增人口
注意土地确权里所说的新增人口是什么意思,这里的新增人口指的是二轮土地分配完成以后出生的人口,比如某村1998.10.8号二轮土地分配正式完成,那么在这个日期之后出生的且属于二轮土地承包30年期限内的人口,统统算为新生人口。
所以按照这个逻辑推算,可能有的所谓新增人口已经20多岁了,大部分是10多岁,有的也可能是几岁这个样子,且大部分新增人口基本上都没有分配到土地,这是新增人口的主要特征。
新增人口如何登记
因为大部分新增人口都没有地,所以如果想要进行登记,需要提供好身份证明材料,同时会在其备注栏填写“新增人口,无地”
如果新增人口后续在村集体调整或者其他形式获得土地的,直接按分地人口对待。
出嫁女土地确权如何登记
我先要给大家普及一个常识,大家可以去查询新考两个版本的土地承包法,类似于出嫁女的情况,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原村集体就无权以任何理由收回其承包地。
但现实却存在一种情况,即一部分土地政策认为,只要有女儿出嫁,那么其名下的承包地就会被收回,因此进一步可能造成在婆家、娘家都没有承包地。
对于这种情况的出嫁女土地确权登记,如果能由从原集体要回承包地并出证明,按有地人口登记,否则只能在备注栏备注为“无地人口”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出嫁女在婆家娘家都分到了承包地,但政策规定是一个人只能在一个集体内部有一份承包地,因此两边同时有地就会发生冲突。
对于这种情况的出嫁女土地确权登记,只能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确权登记,从政策上说就是必须要“放弃”一方土地,但这不等同于就丢失了这份土地。
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我们工作中都是尽量从政策上给其找到出路,比如不能确权发证那份地可以抵顶给对应家庭内部没有地的成员名下,实现符合政策逻辑的意思。
迁出人口和务工人口土地确权如何登记
人口的迁出可能是农业到农业的迁出,也可能是农业到非农业的迁出;务工人口同样是这个道理,户口可能是农业状态,也有可能是随工作迁出的非农状态。
但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框架下,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界定,而不以单个家庭情况成员的户口动迁为转移,所以迁出人口和务工人口只要原来有地,正常进行登记即可。
土地确权登记的逻辑很简单,只要不是消亡户的现状,就具有进行确权登记的基础,因此对于各种状态的人员确权登记,包括去世人口在内,楼主所说额四种情况也在内,就看其是否属于分地人口了。
不同状态的人口典型的确权登记备注栏填写情况:
去世人口(有地)备注为:去世人口,有地
新增人口备注为:新生儿,无地 或分地人口
出嫁女备注为:外嫁女,有地或外嫁女,无地
军人备注为:参军(有地属于分地人口,无地属于余无地人口)
迁出人口备注为:迁出,非农,有地或迁出,非农,无地或迁出,有地
总之是不管你是外嫁女还是务工人员等等不同情况,都能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具体指标看是否原始分过地进行备注,再看登记时个人现状具体同步备注,比如我上边说的这几个备注案例。
优秀作者:洒脱云朵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