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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几个问题是什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生态环境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若被处罚主体不按期缴纳罚款,我们都知道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法实践中,该程序往往容易出现纰漏。比如,申请前没有按法律规定下达催告书,申请时间过早或者申请时间已超期等等……一旦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那么,到底如何操作才符合法律规定呢。本文将对此作一个系统梳理。

我们平时常说的行政强制其实包括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受《行政强制法》调整。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一、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

从上述表格不难看出,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在法理上我们一般法称之为法律的绝对保留。

那么,目前对环保部门而言,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查封、扣押;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加处罚款、恢复原状和代履行。恢复原状源自《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该点略有争议,也有人认为属于行政命令),代履行源自《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

二、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显然,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正源于此。

三、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非诉执行程序)

1、适用前提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简称当事人三不)

2、申请期限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最长6个月后的3个月内)

3、申请前需催告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方可申请。

举例说明:

某县环保局对辖区内A企业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决定,3月1日完成送达。若A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又不提起复议或诉讼。那么,县环保局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的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月1日至12月1日)。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催告义务。

所以,该县环保局最早可在9月1日向A企业下达催告书,10日内若A企业仍未履行义务,9月12日县环保局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理,若该环保局想在最后一天即12月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晚需在11月20日之前完成催告。(上述期间均为自然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自动顺延;催告的10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包括

① 强制执行申请书;②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 当事人的意见;④ 催告情况;⑤ 执行标的情况。

5、法院审理程序

法院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对于明显违法的进行实质审查,听取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的双方意见,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裁定执行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裁定不予执行的,法院应说明理由,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

6、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不予执行,如何救济

行政机关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附:《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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