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参加工作,1999年被开除,请问可以正常退休吗?
做为从事了多年人员惩戒的公职人员,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工作20年之后被开除了,最终能否退休,完全取决于开除之后个人是否努力地实现了重新就业。被开除了还想着不受任何影响地正常退休,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简单地分析本人的基本情况一般来说,本人1980年参加了工作,按20岁参加工作粗略计算,应该是1960年前后出生的。到2021年,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毫无疑问的是:1980年参加工作的人,当时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启动。因此本人一般是通过当时政府的招工、招干程序或者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政策,由人事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的。说到底:这期间经过批准正式参加工作的人,都可以享受原先的退休政策,更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从这个角度看,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政策,其实就是为了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而采取的补偿措施和衔接办法。
二、开除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分,其结果是本人彻底失业1980年参加工作的人,在工作了20年之后被开除了公职,成了一个地地道道的城镇失业人员。可惜的是:题主并未说明本人是在党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或者是在国有企业被开除的。这样一来,就必须同时考虑以上三种可能的情况,否则,回答这个问题就没有针对性。下面分别做一说明。
1、1999年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开除处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从1993年开始启动的,其标志是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但对公务员纪律惩戒问题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专门的配套政策;2005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后的2007年4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才是专用于行政纪律惩戒的规定,真正处分公务员的行政法规,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因此,1999年开除的如果是公务员,其行政法规的依据肯定是: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这是行政法规;而其上位法则是:1957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这是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公务员法》实施后,国务院的《奖惩暂行规定》被明令废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后,国务院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也被明令废止,现在都已经失效。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是指现在所说的公务员。规定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共八种,开除是其中最重的一种。同时明确规定:事业、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也按此规定执行。1998年9月,监察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地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所指的人员,就是现在所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之一句话:《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当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体适用。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2012年才正式出台的。
2、1999年时,国有企业职工的开除处分。1982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对象为当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条例》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共七种。也就是说:从1982年4月到2008年1日被明令废止期间,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当然也是可以开除的。2008年1月,国务院之所以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因为企业职工的惩戒问题,在前后出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是做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由企业自行决定,国家不再统一干预。有趣的是,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五条却又明确地授权: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国有企业中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这充分说明:兜兜转转好多年,仅限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政策规定,肯定又要回来了。概括而言,国家以何种最为稳妥的方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一个始终处于不断探索和持续改进状态中的重大问题。
以上围绕1999年的开除处分说了这么多,概括起来就一句话:1999年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政策法规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国企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行政法规依据是当时正处于实施之中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国家宏观的工作人员管理政策也处于变动之中。
三、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毫无疑问:按当时的国家政策做出的开除处分决定,肯定都是正确的,也是始终有效的,并且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更改。不论本人当时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企业职工,一旦被给予开除处分,当然会立即依法解除与工作单位的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彻底地停发工资,本人也失去原有的工作人员身份,成了一个只有城镇户口、从此与原工作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收入的待业人员。更为严重的是:被开除的人之中,有一部分人还是因已经构成了犯罪,被法院判处了刑罚,追究了刑事责任,当然必须到监狱去服刑,开除处分其实只是副产品而已。这是第一个法律后果——失业。
第二个法律后果是:本人的连续工龄因失去工作而中断,即使以后重新参加了工作,开除之前的工龄一律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只能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从零开始计算工龄。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视同缴费年限一律被清零,即开除之前的工龄被彻底地作废,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继续有效。
1、如果本人开除之前是企业职工,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9年开除,至少还有几年有效的实际缴费年限,还可以在重新参加工作之后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参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的实际缴费年限15年时,还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从而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待遇水平肯定会大幅度下降。当然,如果没有重新就业,当然就不可能退休了。
2、如果开除之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鉴于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才开始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全没有实际缴费年限,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又被一笔勾销,事实上等于失去了一切。在此情况下能不能退休,完全取决于本人是否努力地实现了重新就业,这与原工作单位、原工作经历没有任何关系。在政策上被开除公职的人,国家禁止重新录用/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到国有企业重新就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其实只有三个可能的出路:到私营企业、小微型企业重新参加工作,缴费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这两种情况下,满足了退休的法定条件,肯定就可以退休;或者无所作为,只是一个完全无业的城乡居民,毫无疑问,这一辈子根本就不可能再取得退休资格,更不可能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说到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要把开除这种最为严厉的行政惩戒措施,与个人主动的辞职、被单位依法辞退、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被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式严格地区分开来。不同的处理方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除了开除之外的其他离职途径,都不会影响到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待遇,也不影响接续缴费参保。事实上,有很多人往往将这几种完全不同的离职方式,混为一谈。
四、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1980年参加工作,1999年被开除,请问可以正常退休吗?综上所述:一个已经工作了20年、实际年龄40岁左右的中年人,一旦被开除了,不论本人以前是国有企业职工,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本身肯定是根据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作出的行政惩戒决定,当然完全正确的,并且永远有效,肯定会影响本人一生,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开除处分法律后果:一是从此失业,二是彻底取消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资格。但从不同行业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时间看,企业职工还有不多几年有效的实际缴费年限,至少在理论上还可以接续缴费参保;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只有一切归零,当然一切都得从零重新开始。而开除之后的一切事宜,只能由个人自行决定了,与原来的工作单位、工作经历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被开除的人,要重新就业、重新开始,完全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15年的最低条件,从而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多数人也只能以城乡无业居民的身份终了一生,要办理退休手续基本是不太可能的。当然如果积极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参保,肯定可以退休,但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会大幅度地降低。
总而言之:一旦被开除了,还想一切不受影响地正常退休,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至于最终能不能退休,完全取决于开除之后,个人的实际从业状况和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与开除之前的工作经历完全无关。通俗地说:开除之后的一切,都由个人掌握,也由个人决定。从这个角度看,中年人被开除公职,几乎等同于慢性自杀。
优秀作者:才高八斗青山X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