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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能否引用?
问: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能否引用?
感谢邀答。在民事判决书中,有两个部分与这个问题有关。其中“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而“本院认为”,则写明判决的理由。所以,本院认为的叙述不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不能(作为证据)引用。
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就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是法院(法官)就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所作出的叙述,即讲道理部分,又称裁判理由,它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
裁判理由,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二者之间的联系。但因裁判理由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还有一种不规范的例外情况,民事裁判书中没有“经审理查明”或类似表述,只有“本院认为”的内容。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涉及事实认定论述的,似乎可以被认为属于“认定事实”,但这种说法仍存在不少争议。
优秀作者:天法道道法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