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工程结算价下浮的规定)
对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出现因施工条件变化、编制人计算疏忽或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为避免较高的单价在工程量大幅度增加时对发包人不公平和较低的单价在工程量大幅度减少时对承包人不公平,该项目单价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招标控制单价的115%为上限调整价,招标控制单价按投标总价对招标控制总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的85%为下限调整价。
P上限=P控制× (1+15%)
P下限=P控制× (1-L) × (1-15%)
式中 P控制-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P上限-相应项目上限调整价;
P下限-相应项目下限调整价;
L-承包人总报价下浮率。
2.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且标价清单单价高于上限调整价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按上限调整价执行。
S=g招标× (1+15%) ×P标价+ ×P上限
式中 S-调整后的相应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合价;
P-标价一相应项目投标综合单价;
Q-招标一相应项目招标工程量;
Q-最终一相应项目最终完成工程量。
3.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且标价清单单价低于下限调整价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按下限调整价执行
S=Q最终×P下限
4.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但标价清单单价低于上限调整价;或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但标价清单单价高于下限调整价,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优秀作者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系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娴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