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妻子被侵犯,丈夫打死了正在实施侵犯的男子,法院怎么判?
我先来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第二十条之中还一个“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明确了刑法中关于对正当防卫及无限防卫权的解释,再来看题主的这个问题,就好说明白了。
题主讲“发现妻子被侵犯,丈夫打死了正在实施侵犯的男子。”
关键点在于“正在实施”这个情节。肯定会有人吐槽如何界定“正在实施”。这又是一个法律概念,即犯罪的终止与完成。任何一件事都会有一个过程,从犯罪预备到犯罪进行以到犯罪结束。
“正在实施侵犯”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行为结束为止。
如果是丈夫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事情已经完成之后发现妻子被侵犯,怒火中烧,动手将侵犯人打死,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简单点说就是事情已经完事了,提上裤子准备走人了。这时丈夫回家发现妻子被侵犯,抄起菜刀将正准备逃走的犯罪嫌疑人给打死。这铁定是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如果是丈夫回家,发现妻子正在被人侵犯。丈夫一看那人人高马大,自己弱不禁风,也不一定打得过他。灵机一动,从厨房里拿了把菜刀,冲进去,砍在那人脖子上,造成那人死亡。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肯定会有人跟我抬杠,说发现有人侵犯自己妻子,事情也办完了,那就看着这人走了不成?动手又不算正当防卫,出了事还要负法律责任,那怎么办?
这个也好办,就看你怎么说,怎么解释了。在法律上还有一个规定即“扭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丈夫回家发现妻子被侵犯,而嫌疑人正准备走人。此时丈夫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可是在扭送时,这人肯定不会配合,为了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肯定要先把他治服,而在治服他的过程中,其反抗不听劝阻,遂采取果断措施将其治服,后扭送至公安机关。这便不会负刑事责任,而属于见义勇为。
优秀作者:航妈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