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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型诈骗罪如何认定?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

问:“借钱不还”型诈骗罪如何认定?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如何认定?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并回答你的问题。

上海杨浦警方接到多名群众共同反映称一戴姓女子向他们借款,但均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民警进一步了解后得知戴某借钱的理由各不相同,如“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等且初步统计涉及金额约70万元。并且借到钱款后戴某便将其挥霍一空。

经调查,戴某平时开销较大,喜欢购买奢侈品,自己的工资不能满足日常开支需求。所以近几年陆续向身边同事或朋友编造各种谎言借款,每次被催要还款时就以“能拖一天是一天”的心理继续搪塞。直到民警对戴某进行传唤时,戴某依然没有发觉事情的严重性,对警方称“我只是向他们借钱,还给他们就是了。”但显然为时已晚,戴某现已涉嫌诈骗被杨浦警方依法逮捕。

一、“借钱不还”为什么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或隐瞒真相等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戴某借钱不还为什么会被警方认定为诈骗呢?

原因就是警方认为戴某行为是一种借贷式诈骗,即戴某借钱就没打算偿还,其已经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是刑事诈骗行为。

二、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际生活中借钱到期不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借款人因为自然灾害或者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动等而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想戴某一样,其借钱的目的根本没有打算去偿还,也没有能力去偿还,这就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并非普通的债务纠纷,而是有可能涉嫌诈骗!

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我们知道涉嫌诈骗与否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行为人往往会拒不承认,那该怎么办呢?此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就需要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完成。以本案为例,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戴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借款理由

戴某以借款的名义向出借人发出邀约必然存在借款理由,借款理由作为借贷关系发展的最初要素,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的客观表现之一。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行为人提出的借款理由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利率是符合经济规律的。而在诈骗行为中,可能存在编造虚假借款理由进行欺诈,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一部分。戴某编造如“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等理由显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

2.还款能力

戴某在借款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际履行的能力。

3.还款行为

戴某的还款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还款的程度,戴某是完全的履行约定,按约定进行还款,或者说戴某从未按约定履行过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戴某在约定时间不能还款后是否积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在努力改善自身经济能力。

4.财产处置

行为人的财产处置的方式是否违背发起借款的理由和约定,与履行借款合同的意愿背道而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的处置方式往往不仅违背借款理由,还违反经济规律,不具有可持续性。比如存在肆意消费满足个人欲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自身不具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填补债务窟隆等财产处置行为。

据报道,戴某借到钱款后大多用来购买奢侈品和日常高消费,很快将钱挥霍一空。

5.事后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取得财产后往往不打算还款,会采取隐匿、躲藏、转移偿还资产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若自始至终没有还款,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还销声匿迹。那也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戴某已经被警方逮捕,具体调查细节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就目前根据新闻报道来看,戴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以为借钱不还只是民事行为,倘若借钱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那你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优秀作者:李亚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