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入狱后,因对二审原判不服提出申诉,会不会影响减刑?
我妻子在服刑期间,因为不肯放弃申诉,8年间没给减一天刑。
听她们管教讲,她在里面表现良好,从没违反监规纪律的现象发生。
她们的监狱是被服厂,给全省监狱系统的犯人们制作服装、棉被等用品。每个月,她基本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合各方面的表现,管教们都替她感到惋惜,说如果她不放弃减刑机会的话,最起码可以提前一两年回家。
我不太明白她们管教所说的“放弃减刑机会”的话的含义,所以问她们,不是那些抗拒改造的才不给减刑吗?她各方面表现都挺好,为什么说是放弃?
经过她们的解释,我才明白了原因。
原来,减刑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要认罪服法,其次才看其他方面的表现。
我妻子因为单位的事受了牵连,她认为自己是替罪羊,所以从被捕一直到终审,她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
一审判决下来后她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上诉,一个月后,二审判决又维持原判。
之后,她又提出再审的请求,再审请求没被法院批准,于是决定下到监狱后进行申诉。
据她们的一个女管教说,她在这座监狱干了12年多,接触过几百上千坚持申诉的女犯,申诉成功,得到改判的只出现过一人。
她说,通过申诉改判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几乎为零,法院不可能因为你的一面之词把之前两级法院的判决推翻给你改判,除非你能提供新的有力证据证明你是无罪的,或者能证明原审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或者量刑过重。
她说,我妻子虽然其他方面的表现都符合减刑条件,但是最基本的一点她没能做到,那就是认罪服法。
什么是认罪服法?认罪服法就是,承认自己的罪行,服从法院的判决。
犯人提出申诉,要么就是不认罪,认为自己是冤枉的,要么就是不服从法院的判决,认为法院认定的罪行定性不准或者在适用刑罚时量刑过重。
女管教说,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的权利,监狱无权剥夺她们的申诉权,而减刑是监狱的奖励制度,给了犯人一个争取早日新生的机会,这个机会你可以要,也可以不要,监狱可以给,也可以不给,想要的话不一定得到,不要的话那是肯定不会强行给你减刑的。
据我妻子讲,她的申诉状每月一份,雷打不动,除了前两份得到了法院的回复外,其余的寄出去后都泥牛入海了。
但是,她在8年当中一直没有放弃,到后来,虽然一点希望都不抱了,但她还是在坚持,一直坚持到了刑满释放的那一天。
服刑期间,罪犯在申诉的同时,是无法争取减刑的,除了申诉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外,还有一个原因,因为申诉后改判的希望虽然非常渺茫,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性,如果监狱给其减刑奖励,其又通过申诉,幸运的得到了改判,两者会发生冲突。
申诉成功的概率非常非常小,而且这个概率是在有了新的证据证明申诉人是被错判的,或者原审法院在认定罪种时定性不准,比如把盗窃罪错定为处罚更重的抢劫罪,再或者适用刑罚时发生量刑过重的情形。
所以,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没有新的,有力的证据能证明原审法院的错判情况,那么就不应该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无效的申诉上,应当面对现实,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只有这样,才能缩短刑期,早日新生。
综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二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是没有资格争取减刑的。
优秀作者:博学的豆花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