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因惩戒学生被拘留,家长要求对其判刑,法院:不能治安处罚
老师因惩戒学生被拘留,家长要求对其判刑,法院:不能治安处罚,老师惩戒学生犯法吗
贵州遵义法院有一个判决:公安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我看到很多老师留言,说这是一次伟大的判决!
到底是个什么事情呢?
说的是贵州遵义韩老师,是一所小学校的班主任老师,还是语文老师。两年前的11月14日上午,韩老师班上学生赵某,因自己的一点小事哭泣不止,韩老师就上前劝导,说正在上课,你一直在哭,耽误了自己听课不说,还影响到其他同学听课。
可是赵某根本不听老师的劝说,仍然一直在哭,韩老师就让赵某站到教室后门外,等不哭了,再进教室上课。
等了一会儿,韩老师让赵某进教室上课,赵某仍然不听,坚决不进教室,仍然不停地哭泣,韩老师说,有事情咱们解决事情,你这是跟谁怄气呢?
到了课间操时间,同学们都出来做课间操,韩老师喊赵某做操,赵某不但不做操,还在那里哭泣。
韩老师就非常生气,就将赵某拉到教室里,苦口婆心劝他别哭了,哪知道赵某越劝越哭,韩老师生气了,她用自己的塑料教鞭打了赵某两下,赵某终于不哭了。这时同学们课间操也做完了,赵某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开始上课。
下午放学的时候,赵某的母亲来接孩子回家,发现赵某身上有伤,一问,说是老师打的,就怒火冲天,拉着孩子就去找学校领导反映。
学校领导经过了调查后,要求韩老师向赵某家长道歉,学校也向家长道了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
赵某的家长说,不能饶过韩老师,提出将韩老师开除出教师队伍,调离教育系统,更换孩子的班主任。
因学校不能满足家长的这些要求,赵某家长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迅即立案,并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并开展调查。
经鉴定,赵某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随后,公安机关对韩老师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
韩老师不服,将当地公安机关告到了法院。赵某的家长更是要求法院判处韩老师有期徒刑。
在法院审理期间,当地教育局给予韩老师行政记过处分,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法院认为,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强迫受教育者接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矩、发展智力和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活动。
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
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
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本案中,学生在上课时因自己过错而长时间哭泣,影响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教学秩序、促成学生健康成长。
原告韩老师作为班主任教师,在劝导、罚站等方式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但原告韩老师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
韩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
被告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对原告韩老师的职务行为作出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对韩老师的行政拘留和罚款的治安处罚。
学生能不能惩戒,教师敢不敢惩戒,怎样对学生进行惩戒,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虽然教育部发布了对学生适当惩戒的办法,但是在今天这个大语境下,老师惩戒学生等于引火烧身。
应当承认,韩老师惩戒有点超出了界限,应当接受行政处分,但是将此事上升到犯罪的高度也是有点超界了。
法院的判决让人耳目一新,给老师撑了腰,也让人们进行了一次法治教育:公安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