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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一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到二审后,二审法院会先进行程序性审查,而后再进行实体审查,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上基本事实不清的均会被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原判遗漏了诉讼当事人,二审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例如:继承案件遗漏了法定继承人,且又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裁定发回重审。

二、一审的审判组织不合法。

1、合议庭成员中有助理法官参与。

2、由不具有人民陪审员身份或人民陪审员资格任命到期的人员组成了合议庭。

三、一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1、审判人员是该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人员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4、审判人员提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5、审判人员或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股权的。

四、一审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五、一审违法缺席判决。

1、一审被告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未被允许,竞行缺席开庭判决。

2、未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而缺席判决。

3、在开庭传票记载的日期之外的日期提前或错后开庭,并进行缺席判决。

六、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裁定发回重审,也可以进行改判。

七、一审漏判或判非所诉,必须裁定发回重审。

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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