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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堕胎,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权?
问: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堕胎,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通过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女方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如果女方没有征求男方的同意而擅自堕胎,不构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权。但是夫妻双方如果因此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男方主张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女方毕竟是直接孕育子女的主体。相对于男方来说,女方怀胎十月所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更大。女方在生育之前,胎儿是属于女性身体当中的一部分,就像我们俗话说的孩子是妈妈身上掉下的一块肉。所以女方对身体的支配权显然要大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换句话说如果女方连自己的身体都无法控制的话,那女方将会沦为生育的工具。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决定将孩子做掉是完全可以自主决定的,只是如果女方没有男方协商,可能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所以这就要看夫妻双方如何来解决此事,如果化解不了,男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是不能追究女方堕胎的责任。
优秀作者:慢慢爬7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