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你怎么看?
我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能算是负责任的律师。
在法庭质证环节的确很考验律师的水平,包括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和对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评估。
质证,主要是针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律师如果对对方的所有证据都“不认可”,并不能达到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反而让法官反感,认为该律师“耍赖”,影响了法庭的审理。
作为代理律师,必须对案件非常熟悉,对方的证据是不是“真实”,必须发表意见。如果认为是“不真实”,原因是啥?为啥说对方的证据是假的?要说出理由。
如果不好判断真伪,可以向法庭说清楚:这个我要回去落实一下,尽快向法庭反馈。
有的律师不熟悉案情,在对方出示证据后,不知道这份证据是不是真的,或者不好判断这份证据对案情的影响,只好“不认可”。
有的法官会追问:你是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对象”不认可?还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还是认为这份证据和本案“无关”?
因为好多案件就开庭一次,如果作为律师不能在这次开庭中,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批驳对方的证据和观点,就失去了很好的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机会。
至于有的律师认为,庭后提交代理意见,全面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其实有点自欺欺人,因为有的法官压根不看你的代理意见,法官在开庭后,及基本上形成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这个看法很难扭转。
所以说,律师在质证环节,一定要把握机会,不能为了掩盖自己不熟悉案情,或者为了向旁听的当事人证明自己的努力,就一概否认对方的证据,这种做法只能让法官反感,对案件的走向反而不利。
其一,前几天开个离婚案的庭,庭审中原告出具婚前财产公证文书,证明被告婚前个人房屋属共同财产。注意公证文书上写的是房产为共同所有。对方律师认为公证文书上男方签名非男方亲自签的,对真实性不人认可。 其二,劳动案件,劳动者出具银行流水单上记录,单位给劳动者转款性质为工资。单位律师认为这是银行搞错了,单位发的不是工资,是劳务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三,借贷案,法官问借贷事情经过,对方律师一问三不知,从头到尾始终只有三个字“不知道”或“不清楚”。 这种一问三不知,或什么都不认的律师你怎么看?
优秀作者:法眼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