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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的收入规定
寺院的法律性质是宗教活动场所,其收入属于宗教团体自己管理。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寺院的收入来源其实很简单,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当地政府进行资助补发,二、寺庙收取门票所赚,三、游客烧香还愿所捐赠的香火钱。
收入的使用首先要保证寺院的正常运营,寺院的出家人都是无业人员,整天都在寺院内吃斋念佛诵经,他们的衣食住行都须要收入来维持,其次香火钱的存在是为寺院修建方面做贡献,还有的被用在一些公益活动上,毕竟寺院本身就是一个远离世俗喧嚣追求善意的地方机构,因此它会对于社会中需要帮助的群体进行一定的捐助。
寺院是不需要工商注册的,但是需要到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许可证,寺院不是经济实体,因此没有法人,只有寺院负责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后果是,寺院不能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只能公款私存,如以私人名义购买寺院公用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