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关于试用期的相关知识问答)
试用期是公司对新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考察期限,同时也是新员工了解公司的一个过程。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的保障。
但在在诸多劳动纠纷中,试用期的用工风险往往容易被企业和员工所忽视。
一旦发生纠纷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也不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
下来一起学习一下,试用期的相关知识。
一、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设置,有哪些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试用期设置的录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量化。切忌考核内容抽象空泛,要便于试用期考核,定量考核比定性考核更具备可操作性。
另外,一定一定要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这些可通过签字、邮件等方式进行告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这里可以看出,不符合录用条件,是需要被证明的。
所以作为企业,一定要有具体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哪些具体的录用条件。
而作为劳动者,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
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每个月就能拿两倍的工资了。
三、试用期内是否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不可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员工即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四、在试用期内,可以不给工资么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很多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内无工资或者仅发个生活费,这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五、可以先签订试用期合同,然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视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期满后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六、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吗
不需要。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1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要求,二者要做区分。
七、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延长试用期吗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都是属于法律明文规定期限的,任何延长试用期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八、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如果违法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规定行为都制定有严厉的法律责任。
作为企业应该认真读解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相关试用期的条款和制度,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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