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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内外固定伤残的评定时机是什么(骨折内外固定伤残的评定时机包括)

骨折内外固定伤残的评定时机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

1.骨折外固定:

对于因关节骨性损伤为主遗留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者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肢体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累及关节面,或者形成关节内骨折;

②肢体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虽未直接累及关节面,但骨折线邻近该关节且骨折伤情严重(如系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端明显移位),和/或伴随的软组织损伤累及、跨越该关节;

以上两种情形的鉴定应在骨折愈合且经适当的功能锻炼以后方可进行(须达骨折后6个月以上,且去除外固定物后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至少2个月);

③肢体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虽未直接累及关节面,但骨折伤情严重(如系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端明显移位)或者骨折愈合不良(如延迟愈合),临床因治疗所需须长期制动肢体,与该骨折相邻的大关节僵硬继而丧失部分活动功能。

以上第③应在骨折愈合后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一般应达至少3个月)方可进行。

2.骨折内固定术

骨折后内固定物跨越或者邻近肢体大关节,考虑该内固定物在位可能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带来一定影响的;原则上应在内固定物取出且再经适当功能锻炼后(建议在内固定物取出术后2个月以上)方可实施鉴定;如内固定物并不跨越肢体大关节,其是否取出一般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可按前述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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