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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诉后还可以再次起诉吗(撤诉申请后可以取消撤诉申请吗)

最近小编看到江苏高院作出的一个裁定,该裁定认定,“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并获准予。虽然本次诉讼与首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一样,但双方因为调解未达成结果,且法院并未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审查,原告再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江苏高院的该裁定,也引发了群众的热议,这属于可以再一次起诉的情形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准予撤诉之后,原告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反过来说,如果不是同一事实和理由法院可以立案。本案江苏高院的裁定也审查的比较清楚,确实是同一事实和理由,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立案。

同时,该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若已经立上案,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来,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诉。那么什么是正当理由呢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重新起诉以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未按照规定交诉讼费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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