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有时限吗(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要准备哪些资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有三个:第一类就是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的情况下,有一个前置条件,即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即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那么在向检察院提起检查监督时,应当如何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呢
1、监督申请书
《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所以,从《监督规则》的规定来看,监督申请书的提交份数应为“其他当事人人数+1”。
2、生效法律文书
检察监督的对象是生效法律文书,所以在申请监督时需要提交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3、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监督规则》仅要求应当附证据清单,但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套数、能否提交新证据等并没有明确规定。
4、原审诉讼卷宗材料
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书和证据难免带有倾向性,所以检察院仅凭申请人一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往往难以作出最终的判断,检察院内部一般也规定必须看完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后才能启动监督程序。所以,《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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