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写经验 领红包

存疑不起诉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存疑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自诉)

一、能否继续适用强制措施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些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便于控制当事人(被不起诉人)。这样做不妥。理由有三:

(一)、是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未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是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

(三)、是这样做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而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罪证、继续犯罪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

二、案件能否再用侦查权

要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必须获得新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如何获得新证据由谁负责去收集新证据呢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

有人提出应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去收集,因为它们熟悉情况,容易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并提出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卷宗材料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以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感和证据意识。

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卷宗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做法并不妥当。首先,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是建立在对卷宗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基础之上的,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卷宗是支撑不起诉结论的基础,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了卷宗材料,不起诉决定就成了空穴来风,不仅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而且也不便于对作为复查重点的该类案件的复查。其次,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卷宗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未必有利于新证据的收集。存疑不起诉案件都经过了一到两次的退查程序,用足了法定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限,可以说已尽足了努力,侦查人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光盯着一两个疑难案件而不做其他工作,事实上存疑不起诉后获得新证据再起诉的案例并不多见。因此,笔者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来启动和主导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新证据的收集。

在具体操作上,可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与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沟通情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确定补查事宜。但在收集新证据的过程中,不可擅自使用侦查手段,因为如上所说,不起诉决定有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侦查程序也应终结,因此,在存疑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前使用侦查手段是非法的。

那么,如何来收集、固定所需要的新证据呢笔者认为,对此可采用立案前的调查形式,先对有关新情况进行调查,并分析确定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所需证据的补强力度。如果经分析能补强到足以起诉的程度,即可由检察机关撤销原来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以恢复刑事诉讼程序,再采用侦查措施去将调查到的材料转变为法定证据。如果经审查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视情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它往往指的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样保证每个人都合法权益,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当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时候,刑行事诉讼法有权执行存疑不起诉。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优秀作者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系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楠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