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不同(保密协议和竟业限制区别)
当前,越来越多企业认识到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价值,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竞业限制的内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加强了秘密的管理与保护。许多企业并未厘清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甚至认为是一回事,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许多区别。
一、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竞业限制则是一项约定义务
对于每一位劳动者来说,即使劳动合同未对保密义务进行约定,保守企业秘密都是劳动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而竞业限制是对离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劳动者可能因此遭受损失,故《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了“竞业限制”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未明确保密义务的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员工离职后的保密期限也是最长两年,这一误解的来源可能基于《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明确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然而,实践中关于员工离职后保密义务的期限并无法律明文规定,通常认为员工在离职后的合理期限内亦负有保密义务。“合理期限”的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的判决标准亦存在不同。
三、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企业救济途径不同
首先,企业能否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事项,则依照协议中的要求来认定违约金,这是毫无争议的。然而,在劳动者保密协议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第25条只规定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方面可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具体司法裁判中对于保密违约金的认定亦存在争议。
其次,在司法救济程序上,二者亦有不同。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与传统劳动纠纷一样受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性限制。而违反保密义务的纠纷,在法律性质上既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亦属于劳动纠纷,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直接走民事诉讼路径,还是先行进行劳动仲裁。
四、诉说建议
第一,明确设置保密条款。虽然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法律允许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专门设立保密条款。并且建议明确一下保密内容的范围,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合理约定保密义务。虽然保密期限、保密违约金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仍具有适用的空间。实践中,部分案件的保密期限、保密违约金之所以被认定无效,其底层逻辑在于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即企业未在合理范围内划定保密期限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l 在保密期限的设置问题上。我们建议企业设置一个相对较长的期限,或根据脱敏的实际速度来划定相对合理的保密期限,亦有部分法院在合理期限的认定上参考竞业限制2年最长期限的做法。
l 在保密违约金的设置问题上。虽然违约金的认定可能存在困难,但是我们还是建议企业在保密条款中设置违约金,但是违约金金额及计算方式应当相对合理,即使违约金条款未被法院支持,该条款的设置也是对保密义务人的一种警示与震慑。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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