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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给付多久符合法律规定呢(离婚了抚养费给多久)

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同居分手现象也是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子女抚养问题,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多久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呢

下面,小编来为您详细解说。

1.给付至18周岁。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按季、按年给付。不管是哪一种支付方式,都与期限有关。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父母离婚或同居分手,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是最常见的情况。

而子女如果超过18周岁,仍然在大学读书,那父母还有支付他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责任吗答案是没有,此时父母的给付行为更多的是一种道德选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

2.给付至16周岁。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父母就不用再承担他(她)的抚养费了。

那如果子女符合这种情形,父母离婚(或同居分手)时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多收了16至18岁的抚养费,怎么办如遇到这种情况,多支付的一方,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返还。

3.超过18岁仍然支付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规定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既考虑了子女的年龄,也考虑到了子女是否能独立生活的实质。

有一些情况虽然子女已经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而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让我们来看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法条中的“尚在学校就读”仅指虽已成年但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况,不包括在大学读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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