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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与投诉,你能区分清楚吗为什么(招投标异议和投诉)

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与投诉,你能区分清楚吗?

在招投标活动中,当投标人的利益受损或遇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通过提出异议和投诉两种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异议是一种内部救济,通常是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的过程中,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作出答复之前,仅仅可能会暂停招标活动;而投诉则是一种外部救济,行政救济。由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处理决定一旦做出,有可能会对招投标活动及相关人员产生较大影响。

其次,所针对的范围不同。提出异议针对的范围相对有限,也比较明确。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只有三种事项(分别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对开标的异议,对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异议);而投诉针对的范围则相对广泛,只要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投诉。

再次,受理部门不一样。提出异议,受理部门通常是招标人,开标人等从事招标活动的人员;而投诉的受理部门则是行政监督部门。

最后,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三种事项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性程序。也就是说,如果想针对上述三种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果超出异议期限没有提出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与投诉,你能区分清楚吗?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